企业所得税损失回收期
其享受主体为所有行业,结转期为5年。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和以前年度允许弥补的亏损后的余额。发生的亏损允许结转以后年度,结转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5年内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按实际补偿年限计算。这里所说的亏损,不是反映在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对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金额进行核实和调整后的金额。
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如下:
(一)、一般企业亏损弥补一般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收益弥补;下一年度收入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五年内,无论纳税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要连续计算弥补的年限。先弥补损失,按顺序连续计算回收期。
税法中的“亏损”不是反映在企业利润表中的亏损,而是根据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企业利润表中的亏损金额。税务机关增加的收入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分立、合并(兼并)、股权重组亏损的弥补。
1.企业分立前未弥补的亏损,由分立企业根据分立协议承担,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企业逐年弥补。
2、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合并后的被合并企业继续具有独立的纳税资格,合并前未弥补的亏损,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用以后年度的收益弥补,不得用被合并企业的收益弥补;
(二)被合并企业被合并后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合并前未弥补的亏损,可以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由被合并企业以次年的所得弥补;
(三)企业进行股权重组时,股权转让前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弥补,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继续弥补。
被合并企业合并前,所有企业所得税缴纳事宜均由被合并企业承担。如果以前年度的亏损未超过法定补偿期限,被合并企业可以在以后年度继续用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收益进行弥补。
(三)免税收入补偿
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的,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的亏损,为抵减免税项目收入后的余额。另外,虽然有应税项目,但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应该用免税项目的收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4)合营企业的损失,由合营企业依法就地赔偿。投资者不得弥补合营企业的亏损。纳税人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的,应调整计算会计利润总额时已扣除的投资损失。
如果投资者的企业发生亏损,其税后利润可减为税前利润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结余的,按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
企业既有需要纳税的投资收益,又有按规定不需要纳税的投资收益的,先用需要纳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后仍有亏损的,再用不需要纳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有盈余的,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弥补亏损情况。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行业或集团公司征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单位)当年发生亏损,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收入已在征收汇总纳税时冲减或并入母公司亏损,亏损的成员企业(单位)不得以企业(单位)以后年度实现的收入弥补。
成员企业(单位)在合并汇总纳税年度之前发生的亏损,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用该企业(单位)以后年度的收入弥补,母(总)公司的亏损不得合并,也不得冲减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收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和以前年度允许弥补的亏损后的余额。
第六条
企业从各种渠道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为总收入。包括:
(一)销售商品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财产转让所得;
(四)股息、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