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以公司名义贷款承担什么责任?
1.如果不存在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况,股东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直接责任。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公司无力偿还贷款的,对公司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营期间可以变更法人,但需要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新设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3.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订合同,承诺履行一定的义务,这些义务应该由他的公司承担,而不是个人承担。
二、公司贷款申请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和产业政策,不属于高污染、高能耗的小企业;
2.企业在各类商业银行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3.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年检;
4、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基础和经营场所,经营合法,产品有市场和效益;
5.具有履行合同和偿还债务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还款意愿,无不良信用记录,信贷资产风险归类为正常或非金融因素;
6.经营者或者实际控制人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素质良好,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7.企业经营稳健,成立期原则上在2年(含)以上,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销售收入增长和毛利连续两年为正;
8、符合建立小企业相关的行业信贷政策;
9.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和银行相关规定;
10.在申请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第三,企业贷款的风险防控
(1)加强贷前调查和评估。与房地产抵押贷款相比,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贷前调查涉及面广,调查任务重。商业银行不仅要调查贷款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信用状况,还要检查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信用和实力;不仅要核实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审查应收账款是否可以转让和质押,还要审查合同价格是否正常合理,确保应收账款质押价格不虚增;不仅要了解出质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情况,还要关注出质人对销售和资金回笼的管理措施以及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债权管理水平。
(2)选择合格的应收账款。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应收账款项下的产品已经发出并被买方接受;收购方资金实力雄厚,无不良信用记录;买方确认应收账款的具体金额,并承诺仅支付至卖方在贷款银行的指定专用账户;应收账款到期日早于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应收账款不能用于设定质押,需要从应收账款总额中剔除:一是对冲账户,即贷款企业同时欠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款项;二是账龄超过90天的应收账款;三是信用质量差的债务人的所有应收账款;四是有瑕疵的应收账款;第五,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允许(或限制)设立应收账款质押。比如,医院、学校、公园等具有公益性的民事主体有权基于公益性收取费用,政府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收益不得质押。
(3)合理确定贷款质押率。贷款质押率是指贷款金额与质押物价值的比率。应收账款的贷款质押率通常取决于应收账款的质量,一般应在60% ~ 80%。应收账款的质量主要取决于债务人(欠款企业)的信用等级。债务人财务稳健,无不良信用记录,贷款质押率高,否则低。同时,在确定贷款质押率时应考虑应收账款的集中度。集中度越高,应收账款质量越差,风险越大。对集中度高的企业发放贷款时,质押率不得超过20%,即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应收账款的20%。
(4)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中规定了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需要约定的主要条款包括:一是出质人不得转让或放弃其权利,否则贷款银行有权撤销或提前清偿债务并行使质权;二是出质人应将应收账款书面通知债务人,并取得债务人给贷款银行的书面承诺函,表明应收账款真实,债务人在质押期间不会有任何损害质权的恶意行为,可以不向出质人清偿,但可以直接向贷款银行清偿或存入,否则承担赔偿责任;三是出质人怠于行使权利,导致质押物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损害的,贷款银行有权代为行使,或者贷款银行有权要求偿还债务或者提前行使质押权;四是明确提前清偿债务或行使质权的其他情形,如放弃权利、合同被解除、撤销或变更、权利管理水平恶化、可能出现财务恶化等。
(五)重视应收账款的贷后管理。要及时设立应收账款质押专用账户,加强对企业应收账款回笼资金的监督管理,防止回笼资金被挪作他用。在主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况下,应尽快与出质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协商,尽快采取行动实现质权。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六种情形: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二)向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逃废资金或者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撤销或者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或者终止时未及时登记和公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