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业务范围
1、汽车租赁、驾驶服务、汽车用品销售、汽车配件、五金、机械设备销售、汽车维修、美容、装饰服务;信息咨询、投资咨询;国内贸易;从事进出口业务。
2.汽车租赁、礼仪服务、会展服务、会议服务、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九座以上商务车、乘用车及汽车配件销售。
3.自有汽车租赁(不得从事融资租赁)、会议服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和金融服务)、机动车驾驶服务、礼仪服务、汽车许可服务、日用杂品、汽车用品、商用车及九座以上乘用车销售。
4.自有汽车租赁,自有工程机械设备租赁,五金机械、建筑装饰材料、百货销售及售后服务,非标金属结构件加工销售,汽车装饰(不含汽车维修)。
5.汽车租赁服务;机电设备租赁和维修;汽车零部件和消防设备的销售;商务信息咨询;景观美化工程;婚庆礼仪服务;展览服务。
6.汽车租赁、汽车配件及用品销售、商务信息咨询。
二、汽车租赁公司注册条件
注册汽车租赁公司的条件:
1,拥有汽车不少于20辆,汽车及车辆价值不低于200万元;
2.所拥有的汽车应为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水平、车辆行驶证件齐全有效的二手车;
3、公司应有流动资金(不低于汽车价值的5%);
4.有固定的经营、办公场所,停车面积不低于正常持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
5.有专业人士。
三、汽车租赁公司应承担的责任
租车公司通常负责承租人所租汽车的正常保养、年审和保险。如果承租人延误了车辆的保养和年检,造成一定的损失,通常是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上海汽车租赁公司提醒各位租车的朋友,一定要注意时间,不要造成延误。
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必须按照车辆使用手册进行操作和维护,并在出车前进行相应的检查。如果租客有常识,都知道需要检查机油、刹车油、冷凝水、灯光等。如果发现问题,他们必须迅速把车送到租车公司指定的地方进行维修。如果不按照这些步骤操作,后果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有义务保管好自己的财物,租车的证件必须妥善保管,所租汽车的车身必须保持清洁,即使归还给租赁公司也是如此。如果用于租赁的相关证件丢失,最好及时通知租赁公司和相关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7条。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确认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固定的,应当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赁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