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证券公司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124条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主要股东持续盈利,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备证券从业资格;?

(五)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和业务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扩展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129条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股权结构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股5%以上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

合并、分立、停业、解散和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130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确定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净资本与自营、承销和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比例。

负债与净资产的比率、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等风险控制指标。证券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第131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管理能力,并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任职资格后方可任职。?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132条

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以及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录用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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