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65 438+03]20号),保险公司设立省级分公司,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设立。中国保监会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设立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出具筹建通知书,并抄送当地保监局;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分公司的筹建工作。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向所在地保监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自收到完整的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30日内,当地保监局完成开业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送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据此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获准的,保险公司应当持中国保监会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保监局领取分支机构的保险业务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中国保监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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