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新规解读
资管新规的总体思路是,根据资产管理产品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产管理业务做出一致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产管理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资管新规的监管理念: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功能监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宏观审慎管理,按照产品类型而不是机构类型进行监管,对同类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消除套利空间。
资管新规的监管原则是什么?
(1)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按照产品类型而不是机构类型进行功能监管,对同一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适用相同的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和套利。
(2)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多层嵌套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3)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业务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完善政策工具,从宏观、逆周期、跨市场角度加强监测、评估和监管。
(四)实现对资产管理产品发行、销售、投资和支付的实时监管、全面动态监管,并建立完善的统计体系。
资管新规的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十个方面:
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是什么?
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加强资产管理产品的存续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存续期不得低于90天。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晚开放日。新规要求金融机构控制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资产集中度,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65,438+00%。
根据资管新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量操作风险资本或者相应的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65438+产品余额的0%时,可以不提取。
七、鼓励设立银行资产管理子公司,要求独立托管。
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加强法人风险隔离,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运营部门临时开展业务。
本意见发布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的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格的第三方机构独立管理。过渡期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可以托管其理财产品,但应当为每个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确保资产隔离。过渡期结束后,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商业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
综上所述,资管新规的解读非常丰富,相关政策完善明确,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1。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降低存量风险,防范增量风险。(2)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有效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在金融体系内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的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导。(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4)坚持有针对性的问题导向,重点解决资产管理业务多层嵌套、杠杆不清晰、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制定统一的标准规定。同时,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有发展空间。(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风险防范和有序调控相结合,在下决心应对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顺序、节奏和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2.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管理的金融业务。金融机构为客户利益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收取相应管理费,客户承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支付有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付。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3.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根据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本意见。四、资产管理产品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和私募。公募产品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发行。确定公开发行股票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私募产品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