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交易保证金是指结算会员为保证合约履行而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的资金,是合约已被占用的保证金。买卖双方成交时,交易所会按照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向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交易所根据买卖的头寸收取交易保证金。

第四十二条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按照交易所《模拟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结算会员向交易会员和客户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交易所向结算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结算会员向交易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

第四十四条当日交易实行无负债结算制度。

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照当日结算价为结算会员结算所有合约的损益、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税费等费用,并对应收应付款项进行净额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结算准备金。

交易所结算完成后,结算会员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对客户和交易会员进行结算;交易会员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原则与客户进行结算。

交易所根据当日成交的合约向结算会员收取交易结算费用(包括交易手续费和结算手续费)。

第七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将强行平仓:

(一)结算会员的虚拟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补足;

(二)从事自营业务的客户和交易会员持仓超过持仓限额标准,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平仓。

(三)因违规或违约受到交易所强制平仓处罚的;

(四)根据交易所紧急措施,应当强制平仓的;

(5)其他部位强行平仓。"

第七十五条强制平仓的实施原则

会员应当在开市后第一个交易小时内进行强制平仓,但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会员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执行的,由交易所强制执行。

(1)成员实现

因第七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原因进行强行平仓的,强行平仓的原则由会员自行确定,强行平仓的结果应当符合交易所的规定。

(二)交易所执行

1.因第七十四条第(一)项原因进行强制平仓:需要进行强制平仓的持仓,由交易所按照前一交易日结算后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的顺序进行选择,选择持仓量较大的合约作为强制平仓合约,然后按照该合约所有客户的持仓量比例进行分配。

多个结算会员需要强行平仓的,按照虚拟保证金金额增加的顺序选择需要强行平仓的结算会员。

2.因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而被强制平仓;

从事自营业务的客户和交易会员超仓,将被强制平仓;客户在多个会员中持仓的,按照持仓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选择会员进行强制平仓。

3.因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原因进行强行平仓的,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根据所涉及的会员和客户的具体情况确定。

会员同时因第七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原因强行平仓时,交易所应当先根据第(二)项确定强行平仓头寸,再根据第(一)项确定强行平仓头寸。

第七十六条强制清算的执行程序

(1)通知。交易所应当以《强制平仓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向相关结算会员发出强制平仓请求。除非交易所特别送达,通知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相关结算会员可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取。

(2)实施和确认。

1.开市后,相关结算会员须先自行平仓,直至符合平仓要求;

2.超过结算会员强制平仓时限且未执行完毕的,交易所将对其余部分直接执行强制平仓;

3.强行平仓结果随当日交易记录发送,相关结算会员可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取。

第七十七条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第七十八条因涨跌停板或其他市场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强行平仓的,剩余持仓可以延期至下一个交易日继续强行平仓,直至强行平仓完毕,仍遵循第七十五条的原则。

第七十九条因涨跌停板或者其他市场原因无法当日完成强行平仓的,交易所将根据当日结算结果对结算会员进行相应处理。

第八十条因涨跌幅限制或者其他市场原因只能延迟强行平仓的,由此造成的损失仍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未完成清算的,持仓人应当继续承担持仓责任或者交割义务。

第八十一条会员强行平仓所产生的利润,仍归直接责任人所有;交易所实施强制平仓产生的利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由直接责任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