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有什么权利?

法律主观性:

1.股东身份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2.参与决策权《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其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是,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经理人员权利的选任与监督《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选举董事、监事,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4.资产收益权《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不得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何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的剩余利润,按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5.股权的退出《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请求公司购买其股份:公司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但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的条件;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其主要财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原因出现,股东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使公司存续。6.知情权《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7.提议、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临时会议的权利。《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不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8.优先接受和认购新股《公司法》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公司增加资本时,股东有按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股东权利可分为两类:财产权和管理层参与权。前者包括股东身份权、资产收益权、优先接受和认购新股权、转让出资额或股份权,后者包括参与决策权、选聘权、监督管理人权、提议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临时会议权、知悉权、提议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临时会议权。其中,产权是股东出资的核心和目的,而管理层参与权是保证股东实现产权的手段和必要途径。

法律客观性:

无论是股份公司还是有限公司,股东都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这是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权利的基本规定(见《公司法》第四条)。但基于有限公司人性化、封闭性、规模小的特点,公司法允许这类公司自由约定许多条款,而股份公司具有资本合作、开放性、规模大的特点,公司法对此类公司有许多限制性规定。因此,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股东权利的具体内容并不相同。一、取得股东身份证明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持股份采取股份形式。因此,股东手中的股票是证明其身份最有力的证据。根据公司法,股份公司的股份可以是记名股票,也可以是无记名股票。也就是说,股票上可以不记载股东姓名,公司股东名册上也可以不记载股东姓名。只要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他们手里,他们就是股东。因此,公司不能利用未记载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姓名来对抗股票持有人。但在实际操作中,有的股份公司操作不规范,有的没有向股东交付股份,有的甚至根本没有印正式股份。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综合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缴股证明、股东名册和登记文件,确认其具有股东资格,股东也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履行股份交付义务。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份,由于采取了无纸化形式,股东持有股份的证明形式是中央证券登记公司的股票登记。因此,股票交易记录可以证明股东的身份。股东起诉公司交付股份的,法院不予支持。二、知情权根据新《公司法》第98条的规定,股份公司股东享有查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