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部如何建立对董事会负责的工作机制?

以下是相关参考,希望对你有帮助!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审计准则》、 《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应用指引》、《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主体系统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等法人单位(以下简称公司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第三条本制度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运用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公司及其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检查和评价,对内部控制和治理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改进,帮助公司不断提高经营效率,改善经营管理,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合法权益,实施自律和自我监督机制的内部管理程序和规则。第四条公司单位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或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第五条引用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五)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六)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七)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八)内部审计的具体标准;(9)《上海市企业内部审计制度规定》;(十)企业会计准则;(十一)《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应用指南;(1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六条公司设立独立的审计部(以下简称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及境外地区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行使内部监督权。第七条审计部通过规范审计监督,帮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指导公司各单位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与公司各单位一起总结企业管理经验,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为优化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服务。第八条审计部应在内部审计业务方面帮助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或内部审计机构,逐步形成公司和公司内部审计中国网,共享内部审计资源,提高内部审计效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团队的建设、管理和评价管理办法由公司审计部制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第九条公司单位应当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业内部审计人员(以下简称“内部审计人员”);或者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帮助企业管理层加强内部管理,实现经济目标。内部审计机构不得与财政部门联合设立,与非财政部门联合设立的,应当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负责人和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职责的人员,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合理、稳定的人员结构,满足审计任务的需要,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配备审计、经济、管理、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打击报复。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素质: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内部审计人员基本准则》所要求的素质,具有正确的指导思想、过硬的专业能力、严谨的工作作风和高度的责任感。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谦虚谨慎,保守秘密。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不应与被审计企业和对象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企业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五条承办审计业务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2)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三)具有一定的审计或其他相关专业经验;(四)具有较高的审计技能,包括能够正确运用内部审计程序、方法和专业知识;调查、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书面表达能力。(五)审计部门应重视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更新知识,开展研讨和经验交流,提高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一)制定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二)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包括人力资源、预算等。)并经主席批准后实施;(三)组织对公司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公司单位负责人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四)组织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和评价。包括对企业日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的日常评价;当企业的发展战略、组织架构、业务活动、业务流程和关键岗位员工发生重大调整或变化时,对内部控制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找出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和薄弱环节,提出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和措施;(五)组织审计和监督企业基建项目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项目的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六)组织对企业改制、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兼并破产、重大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等重要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确保工作程序合法合规;(七)组织对企业经济担保、资金拆借、委托理财、股票、期货、外汇及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业务的审计和监督,防范业务风险;(八)组织对企业及其子企业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业绩及其他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进行评价;(九)组织对境外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定期审计,加强对境外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审计监督;(十)组织对重大业务异常情况的专项审计;(十一)组织实施审计后续管理,提高审计成果应用水平。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涉及问责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将审计情况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十二)完成董事会或公司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事项。(十三)向董事长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年度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权: (一)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过程和风险控制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会计报表、预算、决算和有关文件;(三)参加重要的业务会议和有关业务、财务的决策会议,对决策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企业相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订企业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四)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凭证、报表、预算、决算,检查与现场调查有关的资金和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查阅有关合同、协议、董事会决议等文件和会议纪要,查阅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计算机软件、电子数据及其他相关资料;(五)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和个人进行调查,获取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六)有权就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董事会和行长报告,并实施持续监控;(七)对正在发生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和行长报告;(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或者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或者行长授权,可以暂时封存;(九)阻挠或妨碍审计工作,提供虚假资料,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授权单位领导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十)有权提出改善管理、提高效率的建议,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十一)董事会和行长可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或处罚权;(十二)有权质询有关人员。(十三)有权组织或参与外部中介机构的业务管理。(14)经企业主管领导同意,审计部门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企业的程序聘请外部中介机构或人员,并对其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十五)有权在一定范围内举报* * *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第四章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第十八条审计范围:公司、公司单位、合作项目。第十九条审计内容(根据不同需要选择不同内容) (一)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和损益真实性的信息;(二)财政收支预算的执行和决算;(三)投资决策、经营决策及其效益;(四)经营管理活动合理有效;(五)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和决算;(六)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七)管理人员任期(离职)经济责任;(八)执行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第二十条具体审计业务管理制度审计部根据本制度制定以下(但不限于)具体审计制度或审计流程规定,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总裁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一)经营业绩审计制度;(二)离任审计制度;(三)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制度;(4)内部控制审计制度;(5)专项审计制度。第五章审计程序第一节规划阶段第二十一条年初,审计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结合公司年度业务工作计划、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管理需求、组织风险和审计资源,在与公司各部门、各单位总经理和下属企业董事长充分沟通后, 拟定当年内部审计计划,报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实施。 第二十二条有单项审计计划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和进度,在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制定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做好审计准备。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具体步骤如下:(1)审计项目实施前,需取得公司董事长或总裁或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其中,主要公司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经营业绩审计、重要专项审计、内控制度审计由公司董事长授权。(二)接受审计委托后,组织调查了解审计事项的基本情况和相关信息。(三)编制审计计划和程序,确定审计的范围、重点、方法和步骤,并报授权人和主管领导批准。(4)发出待审核通知。实施审计前,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审计企业,提出需要配合审计的工作条件和提供相关材料。实施审计时,可以提供特殊审计服务。(五)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为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供审计所需的信息。第二节审计实施阶段第二十三条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包括查阅资料、审计验证、获取证据和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第二十四条通过审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以及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以获取必要的支持材料。第二十五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如发现重大问题,还应及时向企业主管领导和授权人口头报告或在审计过程中出具中期审计报告。第二十六条审计现场工作结束后,将发现的重大问题告知被审计企业管理层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并将管理层的相关意见形成工作底稿。第三节审计完成阶段第二十七条审计完成后,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收集、整理审计工作底稿,根据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和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并征求被审计企业、个人和公司相关部门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被审计单位或者部门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予以注明。第二十九条审计部门收到被审计企业的意见后,形成正式的内部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企业的意见一并提交授权人和主管领导审阅,再提交公司董事长或总裁签署,并负责解释报告内容。第三十条审计项目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审计报告可由审计部门直接提交给公司董事长或总裁。第三十一条经签署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者审计决定应当抄送被审计企业的董事会、主要管理人员和有关部门。第三十二条公司相关部门和公司单位可根据审计报告中的建议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按照被审计企业章程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实施。第三十三条被审计单位或者部门应当按照审计建议和批准的处理意见落实整改,并将处理意见落实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授权人和审计部门。第三十四条被审计单位或者部门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当进行研究核实;如无法协调,应将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或部门的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协调。第四节跟踪事项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公司董事长、总裁、分管领导、各公司、各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定期组织跟踪审计和审计回访,检查被审计企业整改情况,总结审计效果,各公司、各单位负责对企业整改情况的日常跟踪监督。如果发现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未能采取纠正措施,应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第六章内部审计管理第三十六条审计部应当制定规范的审计业务流程,并按照标准进行操作。当审计环境发生变化时,相应调整业务规范。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的具体情况建立审计质量控制机制,加强审计质量管理。第三十八条审计项目完成后,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及时整理审计中形成的工作底稿等资料,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归档、管理和利用。第三十九条审计部门应当重视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内部审计的效率和质量;重视经济信息和审计信息,加强宣传工作。第四十条企业应当对在审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章违反规定的责任第四十一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和个人,审计署将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有关企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目、资料和证明材料的。(二)阻碍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三)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相的。(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或者举报人的。(六)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一)泄露秘密、以权谋私的。(二)弄虚作假或者徇私舞弊的。(三)玩忽职守,给国家或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四)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会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解释。审计部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并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