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代理记账公司如何巧妙的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同股不同权?

有创始人问,我们注册公司时使用工商局要求的章程模板,只在股东协议中规定同股不同权,是否可行?

股东协议是公司章程的补充,但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只提到公司章程,没有提到股东协议。建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直接约定,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

这个道理已经明确了,如何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这才是重点。

为解决资本股、资源股、人力资源股、管理层股出资不同造成的股权失衡,股东可以约定分享相同的股份但拥有不同的表决权和分红权。

很多小股东对投票权不够了解,知道不可能获得超过持股比例的投票权,更在意自己的分红权。如果创始人想获得比自己持股比例更多的投票权,就必须放弃分红权。不然人家的投票权为什么要低于他自己的持股比例?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法律尊重股东的商业自主权。

股东在以出资额为重要参考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发展所需资源与资源提供者实际投入资源的差异,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后,可在公司章程中直接约定各股东的表决权比例。当然,股东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决定表决时采用“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原则。

甚至,可以约定一个股东没有表决权或者表决权极低,但保证在分配公司利润时,优先于其他股东分红,然后其他股东再分红,也未尝不可。

方法应该很多。公司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量身定制符合自身公司发展且不违背公司法基本原则的“同股不同权”。

但是,在设计企业控制权时,有两个问题需要引起企业家的注意。

第一,“同股不同权”只能在公司成立时的公司章程中规定,应当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如果控股股东滥用股东大会资本多数决原则,无视中小股东的利益,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表决规则,极有可能限制或剥夺中小股东的合法表决权。即使有这样的约定,也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

二是在现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下,部分股东认缴比例较大,但缴纳很少。《公司法》原则上主张“股东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未明确出资是认缴出资还是实缴出资。所以建议股东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中明确。

公司股东中有实缴出资的,可以约定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特殊情况下,全体股东无实际出资。此时,宜规定股东会按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旦股东实际缴纳了部分或全部出资,可以改变股东会的表决规则,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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