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的业务范围
1.被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和咨询;参与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的设立。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或者担保,不得公开募集资金。
2.非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除上述范围外还可以批准:投资非证券业务;代理其他投资企业或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投资和担保。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3.管理型企业和投资型企业均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或担保。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投资型企业不得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但非上市企业上市后,投资型企业所持股份未转让部分及其配股部分除外。
扩展数据:
成立条件
(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3)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6543.8+0亿元,股东必须以现金出资,境外股东以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4)有不少于65,438+05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与业务有关的设施;
(六)设置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的组织机构和岗位;
(七)具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监督、审计、风险控制等内部控制制度;
(八)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注册地应当符合相应的监管服务要求,并承担以下职责:
监管服务要求
1.各区县应成立由发展改革、金融办、工商、商务等部门组成的专门工作小组,为本地区股权投资企业提供服务。
2、有股权投资企业的管理制度、部门和人员。工作人员应熟悉股权投资企业融资、运作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3.股权投资企业注册地相对集中。
(2)责任
1,负责本地区股权投资企业非法集资。
2.协助市备案办做好辖区内已登记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和信息统计工作,定期向市备案办报送本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的登记、纳税和投资运营情况。
第二十八条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其管理机构原则上在北京市各区注册,只能在经市备案机关书面认定合格的区县注册。
第二十九条股权投资企业注册地应当将确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及人员名单报市备案。注册地应定期接受市档案局的检查,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市档案局的培训。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注册地,市备案办将取消股权投资企业注册地资格。
第三十条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准为: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经营范围核定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有限公司”、“xx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xx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合伙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或者“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的注册名称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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