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在城市的一些大公司里,其实都会有一些挪用公款的情况,特别是在管理层。有的人,为了贪图钱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家资金。一旦挪用的资金数额过多,这种行为就构成犯罪,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第一,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违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归还,且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二、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1,对象元素

(1)本罪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国家财务管理制度。

(2)本罪的客体主要是公款。这既包括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国家管理、使用、运输、交换和储存过程中的私有货币。

2.客观上讲,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它包含三个要素:

(1)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将公款挪作他用。

(二)利用主管、管理、运用公款的职务便利,实施挪用公款行为的。

(3)行为人挪用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所谓自用,既包括贪污者个人使用,也包括贪污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和外延与贪污罪中所说的基本相同。也是具体的、官方的(职责)。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

4.主观因素

主观上,本罪具有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获取公款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是,只是非法取得了公共资金的暂时使用权,并打算以后归还。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可能有各种各样的原因,有的是为了利益,有的是为了暂时的家庭困难,有的是为了资助他人,有的是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具体来说,挪用公款罪具有以下主观特征:

(1)挪用公款是违法的。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者许可(包括直接明示许可或者间接明示默许)违反规章制度自动动用公款。其中,规章制度是广泛的,所以挪用的违法性有两层含义:一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故意违反有关未经合法批准或者许可使用公款的规章制度。

(2)挪用的原意是指公款的私用、挪用、侵占和借用。该法案的目的是使用而不是占有公共资金。其中,行为的目的包括: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二)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

(三)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不是挪用公款,而是准备归还,具有擅自借款的特征。即使挪用后不能返还,也不是由于行为人主观故意占有,而是超出行为人意志的客观原因。

三、挪用公款罪的处罚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的,以贪污罪论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归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2.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归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