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该属于什么性质?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被担保人不履行所欠债权人的融资债务时,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也就是说,融资性担保公司属于连带责任性质,为贷款人提供贷款担保。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能够持续出资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注册资本;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也就是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实际需要而定的。

由当地监管部门决定,但在任何地区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四)有合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扩展数据:

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审慎监管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2.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和业务范围实行前置行政许可,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3.对融资性担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本、放大倍数、拨备、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资质管理等实施审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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