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董事是如何产生的?

法律分析:董事由股东(大)会或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可以由股东或非股东担任。董事任期一般在公司内部规则中规定,有固定和不固定之分。定期将董事任期限定在一定期限内,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不定期是指自任期之日起三年后改选。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免职原因是:任期届满未能连任;违反股东会决议;股份转让;我辞职;其他原因,如公司破产或解散、董事死亡或无行为能力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超过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未超过5年的;3.担任董事、厂长或者经理并对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破产清算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数额较大的个人债务到期未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