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英文名称登记规定

企业中文名称需要注册并受法律保护,但我国企业英文名称的使用和法律保护一直不明确。对于一个主要经营范围是国际贸易和贸易代理的企业,你对企业的英文名有什么权利?我来为你解答一下,希望对你有帮助。

公司英文名称登记规定

1.企业英文名该不该注册?民法典中提到,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相关解释对此未作进一步说明,如企业名称权的取得要件、企业名称权的内容和使用等。国务院发布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申请登记的企业法人名称,应当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经核准登记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这一规定似乎并没有要求强制登记企业名称,只是明确了登记后的专用权。但实际上,企业名称不注册是不可能的,因为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必经程序之一是申请工商登记,主要项目包括企业名称。没有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就没有资格进行经营活动,也不能行使名称权。这看起来有点矛盾,但也是法律规定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名称登记成为规范企业设立的手段之一。这里要引起注意的是,上述规定都是对我国企业中文名称的规范和约束,并不涉及企业英文名称,更忽略了企业英文名称在更广范围(国际范围)的作用和国内企业参与国际贸易时对企业英文名称合法使用的需求。起初,国务院在1991颁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使用外国名称的,其外国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这是规范企业外文名称,特别是企业英文名称的应有之举,但在经济发展越来越需要企业英文名称的情况下却没有继续发挥作用。相反,国家工商总局在1999颁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中,免除了企业外文名称的登记,规定企业名称需要翻译成外文的,按照文字翻译的原则,由企业自行翻译使用,无需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不经注册直接翻译使用,自然不会对在国内的使用造成很大的混乱,因为大部分人还是以中国企业名称作为认知的主要依据。但是一旦出国,在与其他国家进行贸易时,就需要企业的英文名称。作为一个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仅仅有一个中文名,很难表明自己的身份,也很难让别人信任。企业根据直译原则自行翻译和使用英文名称。没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肯定会造成对外贸易的混乱和不便,甚至会产生误解和纠纷。上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9颁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对企业外文名称登记予以豁免,但该实施办法第一条明确指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由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使用外国名称的,其外国名称应当与其中文名称一致,并报登记机关登记”,因此《实施办法》不应改变《条例》的初衷,减少企业名称登记中登记外国名称的程序。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工商机关应当对企业英文名称进行登记备案。注册企业的英文名称应受法律保护。

2.企业英文名与域名的冲突在SOCIETEBIC公司(一家外国公司)与上海巴士鸿轩实业贸易有限公司的域名纠纷案中凸显..域名纠纷的原告SOCIETEBIC在中国注册了BIC商标,主要用于文具、剃须刀和打火机。被申请人上海巴士鸿轩实业贸易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上海巴士鸿兴实业资源有限公司,英文简称为BIC,主要从事国际贸易和贸易代理业务。被申请人以域名“bic.cn”注册了其企业的英文名称缩写。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在注册的“bic.cn”中不享有任何权利和合法利益,且“bic.cn”中的主体部分“bic”与投诉人的商标“bic”完全一致,故投诉人应拥有该域名,故就域名纠纷提起诉讼。

根据《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八条,投诉要得到支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被投诉的域名与享有民事权利的投诉人的名称或者标识相同,近似程度足以引起混淆的;

2.被投诉域名持有人不享有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的合法权益;

3.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第二个条件,即被申请人企业的英文名称和简称是否构成在先民事权利。2001已有相关案例。在中国化工网与澳大利亚ORICA公司的跨国域名诉讼案中,ORICA公司提出,中化公司在注册该域名时使用的“Hangzhouhi2000 Infotech Co .,Ltd .”名称在中国工商部门没有证据,该公司不存在,应认定他们没有与该域名相对应的经营实体。后来,杭州市工商局为Sinochem.com出具了一份措辞谨慎的“鉴定证明”,证明他们一直在使用“杭州Hi2000 Infotech有限公司”的英文名称。如果这种与外企的纠纷不断出现,我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起案件都要出具证明,恐怕会不堪重负。幸运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获得了杭州市工商局为Sinochem.com出具的证书的信任,最终打赢了中国化工网的跨国域名官司。但是,这种证书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被认为是有效的,并没有明确的答案。再回到本文开头提到的案例,被申请人的英文企业名称是根据其中文企业名称翻译的,其英文名称的合同印鉴在工商部门备案,且该名称已在国际贸易文件中使用多年。

在域名争议解决中,只要域名持有人享有合法的民事权益(如姓名权、企业名称权、商标权等。)上注册的域名或域名的主要部分,是主张域名持有权的有利证据。本案中,对于被申请人上海巴士鸿轩实业贸易有限公司,证明其英文名为Shanghai Bashi hong Industrial resources co。,有限公司及其简称BIC属于自己的民事权益。

根据企业法定中文名称翻译而来的英文名称,且已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实际使用,应认为企业英文名称是其企业名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即使企业的英文名称不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注册,但在英文名称及其简称合法的前提下,仍然认为已经根据实际使用自然取得了相关权益,应当视为在先民事权益,无论在先权益强弱,只要存在,就可以主张。

在国际贸易和互联网业务中,企业经常使用固定的英文名称或其缩写,但与国外的商号或商标相同或近似是非常容易的。当一个英文名字被注册后,它就享有法律保护。

以上是我为你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你通过以上知识已经有了大概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