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1,封闭限制。《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不购买转让的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
2.股权转让地点的限制。股东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转让其股份。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自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时生效。
3.发起人持有股份的期限。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4.对董事、监事和经理的资格限制。《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报告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其目的是防止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公司内部信息,从事不正当的内幕股权交易,从而损害非董事、监事、经理的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变更,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