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创业企业可转债细则有哪些具体内容?
今年7月,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企业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非公开发行创新创业企业债券可附有可转股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首先是明确发行人及其适用范围。可转债的发行主体包括在新三板上市的创新型企业和未上市企业。发行人应在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符合《指导意见》中创新创业型公司的要求。
二是明确定向增发。可转换债券以私募方式发行,发行前和转股后发行人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深交所明确以定向增发方式发行创新创业可转债。规定私募可转债发行前发行人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债券存续期不超过6年;发行人的债券发行决议应当明确转股价格的确定和修订以及无法转股时的利息补偿安排要求;新三板创新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债券持有人应在股份转让前开通股份转让公司合格投资者公开转让权限。
三是明确股份转换的流程。《实施细则》针对新三板挂牌创新型公司和未上市公司两种不同的发行主体,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股票转股操作流程。深交所明确,创新创业可转债发行满6个月后可以转股,转股流程主要包括转股申报和转股操作两个环节。转股申报由投资者在转股期间向交易所提交。
四是明确了各阶段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