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需要盖章吗?

章程需要股东盖章。本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或设立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公司章程是股东协议的表述,规定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是公司的章程。公司章程具有合法、真实、自治、公开的基本特征,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对公司的设立和运作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是公司的基础,也是公司的灵魂。

章程的作用:

1.设立公司最重要的条件和文件

公司的设立程序始于公司章程的订立,止于设立登记。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设立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条件之一。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应当审查公司章程,决定批准或者登记。公司没有章程,不能审批登记。

2.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本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对外即发生法律效力。公司根据章程享有各种权利,承担各种义务,符合章程的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违反章程的,有关机关有权进行干预和处罚。

3.公司对外业务往来的基本法律依据。

由于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原则和细则,包括经营宗旨、财产状况、权利义务等。,它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方与公司进行经济往来提供了条件和信用基础。任何按照公司章程与公司经济发生关联的人,都可以依法得到有效保护。

4.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范。

本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准则,由以下内容决定。第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准则,不是国家制定的,而是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制定的。《公司法》是制定本章程的基础。由于公司法只能规定公司的普遍性,不可能兼顾每个公司的特殊性。各公司依据《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能够体现公司的个性,为公司提供行为准则。第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之外的行为准则,由公司自己实施,不需要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有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时,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由公司自行解决。第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行为准则,只具有公司和相关当事人的效力,不具有普遍效力。鉴于公司章程的上述功能,有必要加强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这不仅是公司活动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章程和公司法一样,* * *承担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界定清楚,不能做出各种理解。公司登记机关必须严格控制公司章程,从国家管理的角度监督公司的设立,保证公司设立后的正常运作。

章程的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公司章程。

本章程的法律效力:

本章程经股东签字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的公司规章制度决定了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的效力,同时约束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必须依照本法制定。”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具有约束力。

(1)公司章程约束公司。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必须遵守和执行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股东负有义务。因此,一旦公司侵犯了股东的权益,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公司提起诉讼。

(2)公司章程约束股东。

本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条例。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制定最初的公司章程,还是后来因认购或转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都受该合同的约束。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义务。如果股东违反这一义务,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对其提起诉讼。但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只是作为股东受到公司的约束。如果股东以其他身份与公司有关系,公司不能根据公司章程向股东主张权利。

(3)公司章程约束股东之间的相互关系。

公司章程一般被认为是股东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使股东之间相互负有义务。因此,如果一个股东的权利因另一个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个人义务而受到侵害,该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向另一个股东主张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股东权利请求的基础应当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而不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股东违反对公司的义务,公司利益受到侵害,其他股东不能直接向股东主张权利,只能通过公司或者以公司的名义主张权利。

(4)本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董事、监事和经理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因此,公司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提起诉讼。然而,董事、监事和经理是否对股东负有直接的信托义务,这一点尚无定论。一般认为,董事的义务是对公司而不是直接对股东。所以一般情况下,股东不能直接起诉董事。但各国立法或司法判例在确定上述一般原则的同时,也承认一些例外。当公司董事故意或者重大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直接侵害股东利益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向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主张权利。

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也没有规定股东代表诉讼。但在境外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为了满足境外上市的需要,并与境外上市发生地国家的相关法律相协调,规定了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对董事的直接诉讼权。《必备条款》第七条还将本章程的效力延伸至除董事、监事、经理以外的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即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规定:“本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上述人员可根据公司章程主张与公司事务相关的权利。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变更经营范围,但应当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