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公司的定义是什么?
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将其承担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通过收取保险费的方式建立保险基金,根据保险合同赔偿被保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再保险是再保险分出人和接受人之间订立的再保险合同。根据这一再保险合同,再保险接受人补偿再保险分出人因责任或被保险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再保险也是保险的一种,和保险一样,是一种危险的承担,分散和转移。
再保险是保险的一种,但它在许多方面不同于保险。其特点是:(1)合同双方都是保险人,一方是再保险人,另一方是再保险人。(二)再保险合同的标的是再保险分出人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这是不重要的。(3)所有的再保险合同,包括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都遵循赔偿原则。
再保险是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原保险人将保险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的合同行为,是基于原保险合同的独立合同。因此,没有原保险,再保险就不能成立。
再保险接受人接受再保险业务时,必须向原保险人提供履行义务的担保。方法是由原保险人交存保费准备金或由再保险人提供信用证明。
设立再保险公司的规定
第一
为促进再保险市场发展,规范再保险公司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
本规定所称再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的专门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公司。
文章
设立再保险公司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按照业务范围,再保险公司可分为人寿再保险公司、非人寿再保险公司和综合再保险公司。
第四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再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
(一)人寿再保险业务
1.中国再保险业务;
2.中国再保险业务;
3.国际再保险业务。
(二)非寿险再保险业务
1.中国再保险业务;
2.中国再保险业务;
3.国际再保险业务。
(三)同时经营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全部或部分业务。
第五条
人寿再保险公司和非人寿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综合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国保险公司的出资应当为自由兑换货币。
第六条
再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
第七条
投资再保险公司的中方股东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投资保险公司暂行规定》,其持股比例和股权变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投资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再保险公司的外资保险公司,应当遵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国再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标准和要求。
第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地区的再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的分公司比照适用本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