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审计

为保持证券期货相关机构的独立性,提高审计质量,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制定并发布了《证券期货审计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规定》。全文转载如下:

关于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签署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的独立性,提高证券期货相关机构(以下简称“相关机构”)经审计的财务资料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相关机构是指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证券期货交易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第三条除本规定第七条外,签字注册会计师可以为相关机构连续提供不超过五年的审计服务。

第四条因工作单位变动,一名签字注册会计师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同一相关机构连续提供审计服务的持续时间应当合并计算。

第五条为证券首次公开发行提供审计服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后的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再提供审计服务。

第六条相关机构发生重大资产重组,且提供审计服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发生变更的,相关机构重组前后签字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间应当连续计算。

第七条同一年度内,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为同一关联机构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达到五年的,一名签字注册会计师可以延期为该关联机构提供审计服务,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已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连续五年为同一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并被轮换后,两年内不得再次为该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根据本规定第七条延期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延期后轮换的,两年内不得再次为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5月15日前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会计部、财政部会计司和负责监管被审计机构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证券期货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的轮换情况,并将相关信息填入中国证监会网站会计部“会计资产评估机构监管数据库”。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与签字注册会计师轮换有关的事项。

第十一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除签字注册会计师外,会计师事务所还设有相关机构审计项目负责人的,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上述关于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定期轮换。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