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38条规定的补偿标准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赔偿标准是:

1.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

2.工作时间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职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计算,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被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如强行给员工放假)。

2.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超过约定时间未支付工资、员工有加班行为但未获得加班工资等。)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未缴纳或缴纳的金额少于国家规定的数额,均属于未为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如规定员工未经单位同意不得离职等。)综上所述,劳动法第三十八条也是以提供辞职为目的,但是根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离职比较特殊,因为公司没有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缴纳社保,或者以这种暴力形式强迫劳动者劳动,已经侵害了基本合法权益,公司立即离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