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在合同纠纷中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的十一条规定

你好,最高法院关于合同纠纷中如何确定管辖法律的十一条规定如下:

1.内蒙古久君药业有限公司、上海云洲商厦有限公司与韩凤斌、上海广播电视台、大连鸿雁药业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再审申请书[(2013)民载审字第27号]

摘要:对于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根据管辖不变原则,发回重审的案件管辖已经确定,当事人仍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华建电子有限公司、华建机器翻译有限公司、广州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谢、张和平、、黄若浩[(2010)民替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3期,2011]。

摘要:为了达到合作的目的,双方签订了几份合同,但只有一份合同规定了仲裁条款。本合同仲裁裁决生效后,因无仲裁条款的其他合同纠纷形成诉讼。一方当事人仅因仲裁裁决已经生效而主张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发生效力的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合同与人民法院处理争议案件所依据的合同不同,人民法院审理的内容不涉及仲裁条款约定事项的,一方当事人以“不再处理同一事项”为由主张人民法院不予重复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阿拉山口公司诉宁夏秦怡公司[(2005)民字第94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8期]。

判决摘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四。德国亚欧交流有限公司与绥芬河市青云经贸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案[(2006)民四终字第8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6期]

摘要:涉外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行使管辖权,后就合同未尽事宜在其他地方签订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未修改原约定的管辖权条款的,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权条款的效力不因补充协议的签订而改变,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动词 (verb的缩写)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中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2006)民重耳字第186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2号]。

摘要: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以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此后,基于合同的债权多次转让,但新债权人并未与债务人、担保人重新约定管辖法院,也未排除原合同对管辖法院的约定。只要原关于管辖权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视为仍然有效。

不及物动词宏润金源(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彭雄魂、宏润集团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06)民一终字第34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12号]。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或者是否属于被诉人民法院管辖提出的异议。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如果当事人以自己不是适格被告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则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当事人是否属于合格被告,由人民法院实体认定。

七、XXX与北京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指定管辖案。

裁判要点:“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意见:本案原告欲在XXX与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一工程处签订的信息服务协议中约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写道:...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5]89号《关于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经济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认为,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的,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该协议所适用的条款应认定无效。本案选择管辖条款符合批复,本案选择管辖条款应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工作指导意见,第4辑,2010,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第13132页。

八、江苏华兴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湘潭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指定管辖。

裁判要点:合同中约定“双方均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应视为选择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华兴公司与九龙公司纠纷一案和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九龙公司诉华兴公司一案,属于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事实,以不同主张向各自住所地法院起诉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案件,依法应当一并审理。

简介:华兴公司和九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达成协议,供应商和买方都可以在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有效。根据协议,双方可以作为原告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湖南和江苏两地法院都对本案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指导,2009年第3期,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第50页。

九。北京智扬威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创思生物科技工程(东莞)有限公司、河南省开封市城市管理局[(2008)沈敏字第1364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7号]。

判决摘要:1。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列出多个被告。因为一个被告住所地在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其他被告认为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在一审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如果他们在此期间没有提出异议,由于案件已经进入实质性审理阶段,管辖权已经确定,即使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的被告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人民法院也可以裁定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不影响案件的实质性审理,不需要移送管辖。2.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主要义务履行的地点。居间合同的主要义务履行地,应当确定为居间人行为地。

最高法院经审查一审卷宗后认为,再审申请人创思公司在一审答辩期间未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进入实质审理阶段后,由于管辖权已经确定,开封市城管局是否为合格被告,不影响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审理。即使人民法院认定开封市城管局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裁定驳回智洋公司对开封市城管局的诉讼,也不影响已经开始的实体审理程序,也不需要移送案件。另外,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地,本案中居间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地应为居间行为发生地。根据原审认定的创思公司项目参与人赖发给智扬公司董事长郭依群的感谢信,关于智扬公司在开封接待创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协助创思公司投标开封项目,开封市作为居间合同指向的项目所在地,可以认定为本案居间合同履行地,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据此行使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X.北京北大青鸟有限公司诉辽宁华锦化工(集团)有限公司[(2005)民重耳字第168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点:作为追偿权纠纷和反担保合同纠纷两个诉讼合并审理的当事人,在案件管辖的确定上没有优先权。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原审原告华锦化工公司作为借款合同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要求反担保人北大青鸟公司、开发公司、财务公司承担反担保责任,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中几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辖。作为本案四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均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几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有权向任何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两被告沈阳大众公司、财务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不违反法律规定。追索权纠纷和反担保合同纠纷作为两个不同的诉讼,四方在确定案件管辖上没有优先权。上诉人北大青鸟公司作为本案第一被告,请求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Xi。重庆国际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首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2005)民重耳字第125号]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本院[1993]第10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的批复》,“当事人另有约定的,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虽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合同纠纷,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由保证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但这一规定并不具有排他性。本案已查明的事实表明,本案涉及的借款合同、质押合同、担保合同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当事人可以以书面合同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分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本案当事人关于管辖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关于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诉讼管辖的约定应当有效。

如果能给出详细的信息,可以给出更详细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