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司财务罪的立案标准

侵占公司财务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至1000元的,应予追诉;这里的金额应该是累计金额计算出来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组成要素如下:

1,对象元素。本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货币(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已经由公司、企业等单位占有、管理的财产,也包括单位有权占有但不占有的财产,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所拥有的债权。就财产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东西,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2.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要利用好自己的位置。所谓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和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2)必须有侵占。只要本质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表示非法占有的意图,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无论是先持有后据为己有,还是不先持有后用侵占、盗窃、诈骗等手段据为己有,都可以构成本罪。

(3)必须达到较大金额。如果只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不构成本罪。

3.主要元素。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主观因素。本罪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企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产的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否取得或行使,不影响犯罪构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贪污罪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184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