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小组

法律主观性:

破产清算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处理和分配。清算组由股东、有关机关和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的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所谓相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而专业人士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公司法中的破产清算是指在经济破产的情况下,处理如何清偿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当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所有债权人。破产的概念是指破产清算制度,即宣告破产并向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法律制度。为了区分公司的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它们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只规范一般清算。继《企业破产法》和《公司法》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颁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规定》)。由于破产清算的会计原则与常规会计有很大不同,破产清算的会计方法也必然与常规会计不同。目前国家还没有破产清算会计的相关会计准则,主要是财政部在1997中制定的《国营企业试行破产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然而,在当前的会计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法律客观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