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根据客户要求,代客户买卖证券并提供相关服务,证券公司收取佣金作为报酬的证券中介业务。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证券经纪人,作为证券买卖双方的经纪人,根据客户的要求迅速执行指令完成交易,办理相关手续,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和咨询服务。证券经纪业务分为场外证券交易业务和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业务。

目前,世界各国都根据本国证券交易系统的特点对证券经纪业务进行定义和分类。比如纽约证券交易所把经纪业务分为五类,有五种经纪人办理:(1)佣金经纪人,代表客户买卖证券收取佣金。(2)二元经纪商,接受佣金经纪商的委托买卖证券。(3)职业经纪人,专门在证券交易所的某一柜台买卖一种或多种证券。(4)股票经纪人,专门从事L股到99股之间的证券交易。(五)债券经纪人,在债券交易大厅代客户买卖债券,向客户收取佣金。伦敦证券交易所将经纪业务分为两类,由两类经纪人完成。(1)证券经纪人只代表客户买卖证券,并从中收取佣金,自己不买卖证券。(2)证券商主要为自己买卖证券获利,有时也会收取代客户买卖证券的佣金。证券商必须严格区分自营交易和代理交易,必须向客户说明。

目前,中国公开发行和上市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其他证券以公开和集中的方式进行交易。由于集中交易模式的特殊性、交易规则的严格性和操作程序的复杂性,投资者不能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只能委托经批准并具有资质的证券公司代理买卖证券。从沪深交易所的实际操作来看,我国的证券经纪业务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代理买卖a股、权证、封闭式基金、债券的业务,证券经营机构依法设立的所有证券营业部均可经营此项业务。第二类是b股代理业务,以b股持牌券商为代表。b股券商分为境内b股券商和境外b股券商。境内b股持牌券商可以在其已开通交易的a股席位上开展b股交易业务;境外b股持牌券商可以通过其拥有的b股专用席位完成代理业务,也可以委托境内b股持牌券商完成代理业务。

我国证券公司主要通过证券公司设立的证券营业网点从事证券经纪业务,通过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等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和证券经纪业务竞争的日益激烈,证券公司开始尝试推行以营业网点为基础的经纪人制度。除了传统证券营业部和服务部的柜台人员外,还出现了证券经纪人,专门从事客户开发,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买卖证券,包括场外委托和非场外委托。柜台委托是指委托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到证券公司营业柜台办理委托手续。场外委托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电话委托,投资者通过电话转账或电话自动委托的方式下达委托指令。(2)传真委托或信函委托。(3)自助终端委托。这是目前最常见的自助委托方式。客户通过设置在证券公司营业网点的专用委托计算机终端,持证券交易磁卡和交易密码进入计算机交易系统下单。(四)网上委托,客户通过互联网进入证券公司计算机系统,自行将委托内容输入交易系统。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未经批准,不得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二)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决定证券交易、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交易数量或者交易价格。(三)不得以任何方式补偿客户证券交易的损益。(四)妥善保管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以及与内部管理和业务经营相关的各种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损毁。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五)应当编制统一的证券交易委托书,供客户使用。采用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制作委托记录。无论客户的证券交易委托是否成交,委托记录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保存在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交易委托时,应当按照委托书中载明的证券名称、交易数量、竞价方式和价格区间,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并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交易完成后,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交易报告并交付客户。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和交易结果的声明必须真实,并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计人员逐笔审计,确保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一致。(六)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不通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七)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挪用客户委托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名义买卖证券;为获取佣金收入,诱导客户买卖不必要的证券;利用媒体或其他方式向投资者提供或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欺诈客户的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