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部控制机制;
(二)有明确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进行重大股权投资,具有较强的并购整合能力和跨行业管理能力;
(三)建立资产运作规范透明的资产托管机制;
(四)资产管理部至少应当有五名具有三年以上股权投资及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有熟悉企业管理的专业人员;
(五)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65,438+050%,投资时上季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65,438+050%;
(6)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利润,净资产不低于6543.8+0亿元人民币(货币单位下同);
(七)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间接投资股权,除符合前款第(一)、(三)、(五)、(七)、(八)项规定外,资产管理部门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及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保险公司投资保险企业股权,不受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的限制。
前款所称重大股权投资,是指控制非保险金融企业或者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的投资行为。
第十条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发起设立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部控制机制;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6543.8亿元,并建立了风险准备金制度;
(3)投资管理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四)具有稳定的管理团队,具有股权投资及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65,438+00人,完成项目不少于3个,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2个,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个,具有8年以上相关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65,438+0人;至少有3名熟悉企业运作、财务管理和项目融资的专业人员;
(五)具有丰富的股权投资经验,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历史业绩优异,商业信誉良好;
(六)具有完善的项目储备制度、资产托管和风险隔离机制;
(七)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后续投入机制,并得到有效实施;
(八)接受中国保监会有关保险资金投资的询问,报告有关情况;
(九)最近三年未发现投资机构和主要人员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需要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的,该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三)、(八)、(九)、(十)项的规定;
(二)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业务资格;
(三)熟悉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业务流程和交易结构,具有从事股权投资相关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四)与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的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机构,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业团队成熟稳定,具有股权投资及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为保险资金提供资产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接受中国保监会有关保险资金投资的询问,并报告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