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组织结构简介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立下列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一、股东大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委派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的讨论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但《公司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二。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者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董事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董事长应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但《公司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三)制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则;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了董事会。

四。中西部及东部各州的县议会

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从其成员中选举一名召集人。

监事会由适当比例的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全体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所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五十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第三十六条股东会的组成和地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项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