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合伙开公司,用我的名字做股东,可能会有什么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如下:

1.名义股东使用实质股东股权时发生的民事法律事件,一般按照善意取得规则处理;

2.债权人请求名义股东偿还债权的,名义股东不得以其非实质股东为抗辩理由,但在偿还相关债权后,可以向实质股东请求赔偿;

3.名义股东和实质股东的权利来源于双方的约定,具有排他性。当事人不得以股东名册为抗辩理由,相应地,实质股东不得以其实质股权要求取代名义股东的地位;

4.朋友合伙开办公司,以当事人名义入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出资权,名义出资人只是名义股东;

5.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效力只对双方有效,对第三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名义股东应当按照形式主义原则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承担责任。

扩展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价值。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定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

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股东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已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股东名册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

(三)出资证明书的编号。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权利,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姓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