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清盘的程序是怎样的?谢谢大家的提问。

香港公司清盘程序简介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以下简称“法院”)在下列情况下可对有限公司进行清盘:有关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或已通过特别决议将公司交由法院清算;或者法院认为对公司进行清算是合理公平的。一般来说,公司一旦被法院清算,将无法改变其资产的所有权,管理公司所有事务的权力将由公司的董事或股东转移给清算人。有关公司清盘的法例详载于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及《公司(清盘)规则》。清盘呈请公司的任何债权人或公司本身均可向法院申请将公司清盘。清算案件中的法律程序通常由申请人的律师进行。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及规则所规定的申请资格的申请人,可获法律援助署提供援助。在提交呈请书时,呈请人须向破产管理署署长缴付65,438+02,65,438+050港元的按金。在临时清盘人提交呈请书后,如公司资产有危险,呈请人可透过其律师向法院申请委任破产管理署署长或两名合适人士为有关公司的临时清盘人。申请人必须再支付3500元保证金。如破产管理署署长以书面要求呈请人缴付额外按金,呈请人亦须全数缴付。收到上述按金后,破产管理署会发出正式收据。在清盘令的呈请人向法院提交呈请书后,法院会定出聆讯日期,而呈请人须向有关公司及破产管理署署长送达清盘呈请书的钟印副本。有关公司的所有董事将会获通知出席聆讯,而公司的任何债权人亦可出席。如果法院认为对该公司进行清盘是公平的,它将发出清盘令。在清盘令发出后,原来是临时清盘人或破产管理署署长的人成为公司的临时清盘人,须接管公司。临时清盘人会将公司的所有资产收走变卖,让债权人得到债务的最大偿还。债权证明公司的所有债权人必须填写债权证明表,然后将其与所有证明文件一起提交给临时清盘人。债权人在提交债权证明时需要缴纳少量的备案费,但追讨工资者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临时清算人或指定清算人应审查这些表格,并在宣布偿还债务时,发出裁定通知,将审查结果通知债权人。如果索赔被驳回,有关各方将说明理由。债权人如对解释不满意,可向法院提出上诉,但必须在裁定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如破产管理署署长获委任为临时清盘人,清盘个案将由破产管理署署长处理。破产管理署人员会前往该公司登记资产,并连同有关的帐簿和文件,特别是雇员的薪金纪录,一并核对。在进行这项工作时,公司董事应与破产管理署的人员一起前往,随时提供信息和帮助。破产管理署的职员亦可要求该公司的雇员提供协助。在初步审查和资产负债表后,如果临时清盘人是破产管理署署长,破产管理署人员将对有关公司的董事进行初步审查,董事必须回答审查期间提出的所有问题。有关公司的董事或负责人须在指定期限内,向破产管理署署长提交一份准确的资产负债表(即公司在委任临时清盘人当日的资产负债表),以供查阅。破产管理署收到招股章程后,已登记债权的债权人可向破产管理署申请一份,但必须缴付订明的费用。无力偿债公司的董事或职员如未能提交或延迟提交资产负债表,将会被检控。第一次债权人和分担人会议临时清盘人会在法院发出清盘令后三个月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和分担人会议。如果临时清盘人是破产管理署署长,这些会议的主席将是破产管理署的官员。有关公司的所有董事通常都必须出席这两次会议。这些会议的主要目的是决定任命谁为公司的清算人,以及是否有必要成立一个审查委员会。审核委员会的作用是协助处理公司的资产和其他事务。债权人和分担人亦可透过这些会议交换资料,并向临时清盘人提供有关资料。在强制清盘个案中,债权人和分担人往往在会议上决定委任破产管理署署长为清盘人,而不成立审查委员会。作为公司的清盘人,破产管理署署长如认为有需要根据有关公司的财产及业务性质委任特别经理人,可向法院申请委任特别经理人。近年来,他们还鼓励决议任命其他人作为清算人。如果参与强制清算的公司有大量资产,债权人可以决定申请将公司转为自愿清算,这可能会给债权人带来经济利益。至于这些会议和其他会议的日期和时间,将由相关方通知董事、债权人和出资人。简易程序如有关公司的全部财产总值估计不超过20万元,破产管理署署长可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简易清盘。法院方面,如申请获接纳,会颁令:-I .破产管理署署长将担任清盘案的清盘人,但无须召开债权人及分担人会议;二。没有必要成立审查委员会,破产管理署署长可采取清盘人(设有审查委员会)在该委员会批准下可采取的一切行动。破产管理署署长成为临时清盘人后,可委任一名代理人协助他管理待清盘公司的财产,直至案件完结为止。如果相关案件中的清算公司没有足够的资金支付代理人的报酬,差额将从政府资金中支付,但支付金额有上限。妥协及还款安排如公司欲与其债权人达成妥协或提出还款安排,公司董事必须在提交资产负债表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公司临时清盘人/清盘人提交其还款计划,公司清盘人将召开债权人会议。在会议上,如果半数以上的登记债权人和四分之三的债权人同意接受有关方案,而且该方案已获法院批准,则公司的所有债权人都必须接受该方案。优先偿还和清算在公司大部分或全部资产变现后,现金将用于清偿申请人的诉讼费、行政费和清算人费用,并预留解除清算人的费用。此后,如果公司资产仍有盈余,公司清算人将在审查债权人的债务证明后宣布偿还优先债务和/或普通债务。但如果清算账户的余额除了满足当期费用外,在一定时间内还有剩余,清算人会将多余的部分或一部分存入银行,为债权人赚取利息。拘捕令如无力偿债公司的股东、董事或高级人员因逃避责任或向清盘人提供有关该公司的详细解释而潜逃,破产管理署署长作为清盘人,可向法院申请拘捕该等人士的手令,而法院往往会就上述申请发出手令。起诉和取消董事资格破产公司的董事或高级职员将因未能保存适当的账簿或其他罪行而被起诉。如果证明一个公司的董事不适合担任董事,法院可以取消他担任董事的资格一至十五年。如果这些人被判犯有与公司有关的罪行或涉及不诚信的罪行,他们担任其他公司董事的资格也将被撤销。解散令要求公司的清算人在变现清算公司的所有资产、偿还债务(如有)并完成对公司的调查后,编制与清算案件有关的最终收支报表,通知债权人并向法院申请命令解散其清算人。法院将审查最终收支报表,如果满意,将发布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