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有效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不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投诉办公室申请协调解决;

(二)投诉人投诉投资环境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前款所称投诉机构是指商务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部门或者机构。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商事纠纷的行为。第三条信访办公室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处理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第四条投诉人应当如实反映投诉事实,提供证据,积极协助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投诉。第五条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协调推进中央层面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对地方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商务部外资管理司,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对国家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六条商务部负责处理以下投诉:

(一)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

(二)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3)在全国或国际上有较大影响,商务部认为可以处理的。

商务部设立国家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外商投资投诉中心,暂设在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负责处理前款规定的投诉。

国家外商投资投诉中心组织开展外商投资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开展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培训,推广投诉处理经验,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督促地方政府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积极预防投诉的发生。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方投诉机构)负责投诉工作。地方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完善投诉工作规则,改进投诉方式,明确投诉受理范围和投诉处理时限。

地方投诉办受理投诉人对地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的投诉和完善本地区相关政策措施的建议。第八条投诉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协调解决争议的,不影响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权利。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商会、协会可参照本办法,向投诉办公室反映其会员在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的政策措施建议。第二章投诉的提交和受理第十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可以现场提交,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申请等方式提交。

各级投诉机构应当公布其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网址等信息,方便投诉人进行投诉。第十一条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诉人的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相关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资质证明材料、提出投诉的日期;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相关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明确投诉和申诉方式;

(四)相关事实、证据和理由,如有,可连同相关法律依据一并提供;

(五)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七)、(八)、(九)项所列情形。

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诉,投诉材料应当包括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信息、投资环境存在的相关问题、具体政策措施和建议。

投诉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如果有关证据和材料是用原文以外的文字书写的,应当提交准确、完整的中文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