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委托合同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法院会受理吗?

没有委托合同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法院会受理吗?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发包人要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提交足以被仲裁机构受理的证据材料。建筑工程是否存在质量缺陷,往往由专业机构或人士更有说服力。因此,在建设工程合同质量纠纷中,往往会涉及到工程质量鉴定。工程质量鉴定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发包人单方委托;第二,双方委托相同;三是经当事人申请,由审判机构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在这三种方式的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中,由发包人单方委托的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存在诸多疑点。因此,本文主要围绕业主单方委托的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能否被判决机构采信这一案例,对相关判决意见进行总结分析。

笔者以“单方委托和质量鉴定”为关键词,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案由。共检索到最高法院9件,地方高院37件,广东省和广西省除高院外的22件,其中33件涉及法院是否受理单方质量鉴定报告,法院受理5件。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笔者检索到的案例中,法院单方委托的质量鉴定报告比例为15%,受理比例较低。本文主要对上述案件中法院关于是否受理单方委托质量鉴定报告的判决意见进行研究分析,以期为用人单位单方委托质量鉴定提供相关指导。

01

裁判员观点分析

一、法院单方面接受了发包人委托的质量鉴定报告。

1.双方单方委托不同质检中心出具鉴定报告,其鉴定结论相同,法院予以采信。

(2018)辽民载第398号案中,承包人首先委托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结论是存在缺陷。5天后,发包人还单方面委托另一家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出具了该工程外观质量缺陷严重的报告。在双方单方面委托质检中心进行工程质量鉴定,且鉴定结论一致的情况下,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鉴定报告所述的质量问题。

本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双方当事人单方委托质量鉴定,出具的鉴定报告结论相同,故法院采信了鉴定报告结论。

2.对于一方当事人单方委托的质量鉴定报告,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且无相反证据推翻鉴定意见,或者对方当事人虽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但未申请司法鉴定,且未能出示证据否定鉴定报告的真实性,法院予以采信。

(2015)案件编号苏神二沈敏字01847,工程竣工交付给发包人后,工程出现裂缝、漏水等质量问题,发包人多次通知承包人维修,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维修。因此,发包人单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鉴定。承办人没有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也没有相反的证据推翻鉴定意见。因此,法院采信了该鉴定结论。

(2014)案件编号万敏四中字00141,开发商未经竣工验收使用工程后发现质量问题。开发商单方委托的研究所出具的鉴定结论为:“涉案工程可靠性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影响其正常使用。”因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采取纠偏加固措施。承办人虽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但未依法请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也未提供证据否认鉴定报告的真实性,法院采信了发包人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2020)在申11160一案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承包方对发包人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不予确认,又无证据、理由予以反驳,并明确表示不申请对工程质量进行重新鉴定。因此,用人单位提供的报告已经履行了初步的举证责任。

综合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一方当事人提交一方当事人委托的鉴定报告后,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证据反驳鉴定报告,法院倾向于采纳鉴定报告。虽然在上述案件中,法院并未对提交的鉴定报告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详细说明,但如果鉴定报告存在瑕疵,对方很有可能会提出并试图推翻对其不利的鉴定报告的效力。

3.发包人单方面委托的鉴定单位是有资质的,并已通知承包人参加鉴定(但承包人拒绝参加)。承包商没有证据否认鉴定结论。从双方之前的沟通中得知存在质量问题,故不接受承办人提出的不能接受鉴定报告,另行委托鉴定的要求。

(2019)在粤13民中2842号一案中,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广州公司作为鉴定单位,虽受金李公司单方委托,但具有鉴定资格,且仅通知迷迪公司参加鉴定(迷迪公司拒绝参加)。现在迷迪公司无法提供证据否定叶静公司的鉴定结论,且从双方来看,

本案中,发包人已通知承包人参加质量鉴定,但承包人拒绝参加。广东省惠州中院认为,在发包人已履行通知承包人参加质量鉴定的情况下,承包人是否实际参加鉴定不影响质量鉴定报告的效力。但发包人未履行通知承包人参加质量鉴定的义务,且鉴定报告存在其他问题的,法院可以驳回质量鉴定报告。

第二,法院不接受用人单位单方委托的质量鉴定报告。

从上述法院采信单方委托鉴定报告的判决来看,我们未必能得出单方委托鉴定报告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才足以让法院采信的结论。以下试图通过对法院不接受单方委托鉴定报告的判决观点的探究,找出一份单方委托的鉴定报告能被法院采信应尽可能具备哪些条件。但在某些原因中,有些原因可能是法院不采信鉴定报告的决定性因素,有些原因可能只是作为增加不予采信程度的因素。也就是说,在其他案件中,如果发生同样的情况,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案件的其他因素,再决定是否采信。考虑到不同案件的情况可能千差万别,单方委托评估报告不一定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被采信。

1.评估和项目竣工验收之间的时间不应太长。

委托质量鉴定时,要注意鉴定的时效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济民申3141一案中认为:“涉案工程于2013竣工,现刘雷硕于2019进行质量鉴定,系刘雷硕单方委托。

根据以上案例,如果竣工与质量鉴定间隔时间过长,鉴定报告的可接受性就会降低。

2.如果非基础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未经竣工验收使用后,由业主委托质量鉴定,鉴定报告不太可能被接受。

(2017)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敏中54号案认为,“和盛恒立公司在委托第574号鉴定报告证明万宇建筑公司完成的11号楼的工作内容存在质量问题之前,擅自委托第三方进场施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1],建设工程未经发包人擅自竣工验收后,承包人仅对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的地基和主体结构质量负责。司法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不包括11号楼主体结构或基础工程质量改进费用。因此,在上述情况下,宛宛建筑公司不应承担该部分非主体结构或基础工程的质量整改费用。”在上述案件中,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进场施工属于擅自使用工程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后,承包人只对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的地基和主体结构质量负责。因此,如果工程质量问题不是主体结构或基础工程质量问题,应尽可能在使用前和第三方进场施工前进行质量鉴定。在(2016)浙第4162号和(2017)粤01民中第21082号案件中,法院也支持上述观点。

结合上述案例以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看出,非地基基础工程或者主体结构工程在工程未经发包人竣工验收后质量不达标,发包人单方提供的委托质量鉴定报告可能难以被法院采信。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申请司法鉴定,也很难得到法院的许可。

3.评估机构应尽可能选择具有专业资质并经双方确认的机构。

(2020)桂02民中2994号一案,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宜信公司主张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应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宜信公司提供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是其单方委托,既无相关检测资质证明,也无世泽公司、吴兴华、郑华的参与。在世泽公司、吴兴华、郑华明确表示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法确认,无法证明宜信公司的主张。”可见,本案中,用人单位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关检测资质证书,这也是法院不予采信鉴定报告的原因之一。

(2018)案件编号最高人民法院1131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一审中洪欣公司出示的有关质量问题的证据,未经二十二冶公司* * *和监理单位确认,或经有资质的相关专业机构确认,不足以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洪欣公司独立委托鉴定机构作出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其鉴定数据未得到二十二冶质证认可,鉴定结论未区分涉案工程质量问题是二十二冶公司施工造成的,还是该工程原施工单位施工造成的。”本案中,最高法院拒绝接受鉴定报告的理由有以下三点:1。评估报告未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确认或经有资质的相关专业机构确认;2.评估报告未经承包商批准;3.鉴定结论没有区分涉案工程质量问题是由续建单位施工还是由原施工单位施工造成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批准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可以指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鉴定人。”第三十六条规定:“鉴定证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送相应的鉴定人资格证书。委托鉴定机构的,鉴定证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司法鉴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人进行。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因此,在单方委托鉴定中,要增强单方委托鉴定报告的可信度和权威性,也应尽可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人进行鉴定。评估报告不是由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评估人员出具的,可以不接受评估报告的单方委托。

4.明确评估目的,避免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无法给出明确结论,导致评估目的无法实现。

(2018)粤民中号的情况下。2219,一审法院认为,华讯公司提出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未申请质量鉴定。其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不足以证明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能支持华讯公司的抗辩理由。广东高院维持了上述判决。

委托鉴定前,必须明确质量鉴定的目的,并在委托鉴定过程中以目的为导向。比如在委托鉴定协议中,可以考虑规定要求鉴定机构对某一事项的鉴定结果给出明确的鉴定结论,避免最终鉴定报告模棱两可,无法证明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导致诉讼过程失败。

5.检验材料的来源应明确。

(2013)广东高发民申子诺。120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城市之星运输公司主张将检验报告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该检验报告并非一审法院或二审委托的鉴定机构所作,而是城市之星运输公司单方委托广东省建材质检中心所作。因该鉴定由市之星运输公司单方提交,送检材料来源不明,且无证据证明广东省建材质检中心具有工程质量鉴定相关资质,故基于上述原因,该检验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在上述案件中,广东高院认为“送检材料来源不明”是不受理单方委托鉴定报告的原因之一。如果打算单方面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材料质量进行鉴定,就要慎重考虑检验材料的选择方法,尽量做到检验材料来源明确,取样方法合理公正。

6.在评估前通知对方参与评估过程。

(2015)字第362号一案,金诚公司申请再审称:在双方一致认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前提下,一方可以委托鉴定。最高法院认为:“关于是否采纳工程质量鉴定结论的问题。所涉及的项目已经验收并移交。金诚公司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质量进行鉴定,未通知华业公司到场。华业公司不认可质量鉴定结论。本案中,原审判决未就质量问题单方面接受金诚公司委托的工程质量鉴定结论,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