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死亡可以通过四种方式处理。
股东死亡可以通过四种方式处理。
案例1:
股东死亡后股权如何继承,是由继承人继承,还是由股东大会指定的人继承,是由配偶还是其他亲属继承。最近,薛女士就遇到了这样一个问题。她的丈夫李去年投资20万元,与蔡、孙共同创办了一家食品有限公司。今年3月,李因车祸去世。薛女士想继承股权,其他股东不同意,表示只能退回李出资的20万元。薛女士到四方工商分局咨询。
股权不同于有形财产。
工商部门指出,股权是股东基于其在公司中的股份或出资而享有的法定权利。股东去世后,股权是遗产的组成部分,但它不同于有形财产的继承。既要遵循《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的遗产分配原则,又要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作为出资的财产一旦投入公司,该财产的所有权就转移到公司,公司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股东不能再独立直接控制相关出资财产。股东不得抽回其对公司的出资,只能依法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的因素,股东需要强有力的信任关系。他们不欢迎不熟悉或者了解不多的人加入公司,防止在公司经营决策和利益分配上产生分歧和矛盾,影响公司事业的发展。因此,《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不购买转让的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处理公平的四种方法
工商人员建议女士以四种方式处理股权:一、李在公司享有的股权中不包括其妻子享有的共同财产,确定继承份额。所有享有继承权的人协商一致,在明确股权所体现的财产具体数额的基础上,确定特定人继承李在公司的股权。需要说明的是,股权所代表的财产数额由享有继承权的所有人协商确定,可以高于李原出资的20万元,也可以低于20万元。第二,确定继承股权的人要求成为公司新股东的,需要征求除李以外的全体股东的意见。半数以上股东同意的,股权继承人依法取得公司股东资格。三是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继承人成为公司新股东的,需要以继承人确定的具体价格购买李在公司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继承人成为公司新股东。第四,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公司股东的,可以依法将李的股权转让给蔡、孙或者其他人员。转让价格由继承人和受让人协商确定,不受原投资20万元的限制。转让所得应由所有继承人根据《民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处理。
公司股东死亡后,法定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其股权资格成为股东吗?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张继承人直接成为公司股东的诉讼请求。
张是某集团公司的股东,持有该公司1.18%的股权。2011年5月,张因病去世,法定继承人为其父母及妻子。公司临时股东会不同意继承人能否继承股东资格的问题,请张父母及妻子与公司商议股本处置事宜。但张某父母及妻子对公司提出的方案不认可,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张某的股东资格,公司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死亡后,未经股东大会特别表决同意,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其股东资格。故法院判决驳回张父母及妻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因自然人股东死亡而继承,其实是股权转让的一种特殊情形,必然受到公司人性特征的影响。本案中,集团公司通过其章程限制股东资格的继承,该章程是张生前成为股东时制定的,故应遵循。
案例二:
Xx有限公司股东有2人,分别是张和李。其中,张是公司的大股东。由于张不幸死于车祸,李无法独立经营,李决定卖掉公司。现王、赵欲以受让xx公司100%股权的方式收购xx公司。作为收购方的代表,王咨询了笔者,并委托笔者代为起草股权转让协议。作者向王进行了风险提示,要求张某的所有继承人必须参与协议的签署,但王急于将全部股权转让款一次性支付给李,只有李签字。现张继承人不同意股权转让,李回避。王粲不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也拿不到已经支付的出让金。后悔也来不及了,最后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该法律规定:
那么股东死亡后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收购公司的问题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呢?
第一,关于股权继承问题
(一)已故股东的法定继承人能否继承股权,自然成为公司股东。
《公司法》在有限公司一章第76条明确规定了这个问题,即“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你能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当然要看公司章程里有没有相应的规定。因为有限责任公司不仅是资本本位,也是人本位。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和依赖关系对于有限公司的成立和延续至关重要。如果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没有经营能力或人格问题,势必难以与其他股东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这将严重不利于股东之间的合作和公司的经营发展。所以《公司法》对此做了例外规定,即如果公司章程对继承股东资格有例外规定,已故股东的继承人自然不能成为公司股东。
(2)如果公司章程禁止股权继承,会怎么处理?
如果有限公司章程禁止股份继承,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只能通过转让股份实现财产继承。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遵循《公司法》的一般规定。为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股份转让前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经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但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章程无例外,但继承人不愿继承或被法律禁止。在这种情况下,已故股东的股权可以由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程序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即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没有股东愿意接受转让,也没有第三方愿意购买,那么只能通过法律程序,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通过减资来处理。具体处理是,公司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将已故股东的股权折价以现金形式返还给继承人,同时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并到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4)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应该怎么做?
有限公司具有人的本性,所以公司法对有限公司的股权继承作了特别的规定。但是,由于有限公司仅具有资本性质,股权继承不存在障碍。这也是为什么我国公司法只在有限责任公司一章中规定了股票继承,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一章中没有规定的原因。换句话说,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继承当然是继承。
(五)同等条件下什么是优先购买权?如何确定这一权利的内涵?
股权转让争议的最大争议和主要原因是对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理解和判断。本着有利于拟转让股权充分实现的原则,原则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同等条件:
1,第一个指股权转让价格。股东购买股权的价格必须与非股东购买股权的价格完全相等,可以是不同的货币。但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汇率换算后,价格应该是相等的。
2.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相同。非股东以现金支付,购买股权的股东不得以土地使用权、房屋、知识产权等形式支付。,也不得以存款、股权质押等方式支付,不得以债权转让等方式履行。
3.付款条件是一样的。股东购买股权的付款期限原则上应与非股东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期限相同。
4.合同签订期限相同。
另外,股权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决定。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更明确、详细的规定,也应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操作和办理。
(6)股权转让后非股东何时取得股东资格?
判断非股东是否及何时取得股东资格,要看非股东何时取得转让股份股东的股份所有权。股权转让的实现需要两个条件,即股份转让合同已经生效;共享交付。股权转让首先要有股权转让合同,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一般来说,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股权转让合同在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受让方支付对价,公司为受让方办理取得股权的手续,即为合同的履行。换句话说,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受让方取得股权的前提,受让方取得股权是股权转让合同履行的结果。受让方通过股份的交付取得股权,即股份的交付是股份所有权转移的标志,或者是股东资格取得或丧失的标志。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票属性不同,股票交割的程序也有些不同。
对于有限公司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登记属于设立登记,因为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方要求公司履行股东名册登记的,公司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受让方在股东名册登记后,受让方才能取得公司股权,主张公司作为股东的权利。
对于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只要双方在依法设立的交易市场完成了股份交易,就已经取得了股东身份,行使了权利,而不管是否取得了有形权利证书。
(七)未成年人继承的财产中的公司股权可以转让吗?
如果未成年人继承已故父亲在某公司的股权,母亲是监护人,那么未成年人持有的股权是永远不能转让的,因为母亲只有对子女财产的管理权和监督权,而无权代为处置,否则就是对他人财产的侵害。只有孩子到了18岁以后才有权利自己处理。因此,如果是未成年继承人的股权转让,应当谨慎处理,监护人的签字行为无效。
第二,关于股权转让问题
《公司法》对股权转让有明确的规定和法定程序,这里只进一步讨论已故股东的股权转让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客户最关心的是需要注意的程序和风险。笔者提出以下解决方案。
(一)先确定已故股东的合法继承人是否有继承权。
关于继承,适用《民法典》第1123条关于婚姻和家庭的规定。总的顺序是遗嘱和遗赠优先,然后是法定继承。法定继承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是死者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至于孙子女,只能适用代位继承。
(2)如果你有继承权,并且是股权的法定处置人,就可以进行下一步工作。
这时候可以看看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继承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关于股权继承的特别规定,继承人没有继承障碍,可以适用《公司法》中关于股权转让的一系列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放弃该权利的,需提供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3)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后,可以与继承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协议需要已故股东的所有继承人签字,要注意核实身份的真实性,尽量做到主体无瑕疵。否则,签了钱的人并没有完全处置股权的权利,受让方可能会面临作者开头提到的王的尴尬局面。
(4)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方便工商变更登记,需要制作符合工商部门习惯的专门文件文本的,还应当在表达双方真实意思的文件上注明,两个文件不一致的,以真实意思表示的文件为准。
律师建议道:
1.如果已故股东的继承人很多,不方便操作,股权受让方对签字人有疑问,最保险的办法就是让所有继承人去公证处做一份公证书,关于谁来继承公司的股东股权,或者由谁来办理。让经理提交公证书原件再签股权转让协议。
二、股权转让款不应一次性支付给对方,而应按转让程序分期支付,最后一笔款项应在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支付。
第三,也要充分重视交接过程中签署的文件。除了股权转让协议,起草并签署关于公司债权债务的披露函、股东大会决议、股权转让前后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双方关于公司财产转让的交接清单也很重要。
4.如果你不是这方面的专家,也没有那么多精力去调查处理被转让的事务,我建议你选择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对你的收购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办理相关文件,这样你的风险会大大降低,而支付的有限的律师服务费和你可能遭受的损失相比,真的是九牛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