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有哪些外资企业?

诺基亚(欧洲和芬兰的外商投资企业)位于东莞市程楠区。雀巢咖啡(瑞士在欧洲的外资企业)位于东莞市程楠区。金霸王(美国在北美的外资企业)位于东莞市程楠区;可口可乐(欧、英合资企业)位于东莞市程楠区。杜邦电子材料(美国在北美的外资企业)位于东莞市程楠区;泰科电子(欧洲芬兰外商投资企业)位于东莞市程楠区;罗门哈斯电子材料(美国在北美的外资企业)位于东莞东城区。

外资企业是“内资企业”的对称。一般指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并由外国投资者单独经营的企业。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1986年4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为100%的外商独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在中国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按照国际税收惯例,中国应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因为我国没有单独的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所以外资企业也是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外资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就组织形式而言,外资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外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不形成法人组织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采取合伙和个人独资的形式。这里的合伙是指由两个以上外国法人或者自然人出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其法律依据类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和企业联营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外资企业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包括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的股份和股比的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外商投资企业可分为三种类型:

1.中外合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对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律要求;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因此,这种合资企业称为股权合资企业。

2.中外合作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对外国投资者参与企业注册资本没有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和风险负担方式。因此,这种合资企业称为契约式合资企业。

3.外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的全部资本归外国投资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