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长签发的提单对船公司有法律约束力吗?

香港LINKVEST有限公司与ALMAVITA船运公司签订了航次租船合同,租用后者的M/V ALMAVITA从乌克兰伊利切夫斯基港运输一批钢材到中国汕头港。租船合同附加条款规定:“如承租人或其代理人要求,船长应授权承租人和/或其代理人代表船长签发根据大副收据出示的任何提单,不影响本租船合同。承租人应当赔偿出租人因提单与大副收据不符而造成的损失。”

165438+10月14、F.H. Bertling Gesellschaft M.B.H .作为租船人的代理人,在维也纳代表“Omavita”号船长签发了两套清洁提单。根据提单," Omavita "号上的乌克兰光盘数量为65,438+09,484卷,毛重为65,438+00,039.432公吨。提单记载的货物数量与大副收据一致,而重量是按照信用证要求记载的,比大副收据少9.388吨。“Omavita”号在汕头港卸货,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短缺240卷142+02吨。

货物收货人汕头潮兴贸易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奥马维塔船务公司支付短重货物损失、检验费、短重货物保险费及违约金共计美元38024元,人民币150838.43元。Omavita船运公司答复说,它没有签发或授权声称代表船长的F.H. Bertling Gesellschaft M.B.H .签发提单。提单对奥马维塔船务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请求法院驳回汕头超兴贸易公司的诉讼。

广州海事法院认为,根据承租人香港LINKVEST有限公司与Omavita船运公司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承租人和/或其代理人有权根据大副收据代表船长签发提单。因此,出租人已授予船长向承租人签发提单的权利。租船人(或通过其代理人)以船长名义签发的提单是船长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2条,如果提单由承运船舶的船长签发,则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可见,奥马维塔航运公司作为出租人,是涉案提单的承运人,应当受提单的约束。奥马维塔航运公司已通过合同授予船长向承租人签发提单的权利,承租人(通过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无需追认。奥马维塔航运公司关于提单对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主张不能成立。

据此,广州海事法院判决奥马维塔船务公司赔偿汕头潮兴贸易公司短货实际价值38065.73美元及其利息;驳回汕头市潮兴贸易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和检验费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