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飞的人品事件
2011 6月13、罗飞在张曙光被逮捕4个月后,因涉嫌受贿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采取监视居住,同年6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5438年6月+10月,罗飞被东城检察院取保候审。5438年6月+10月,罗飞取保候审期满,解除取保候审。
2011年8月,东城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罗飞涉嫌受贿罪一案,移送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市检二分院将罗飞的罪名由受贿罪改为掩饰、隐瞒犯罪事实罪。该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入而隐瞒、转移、购买、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检方指控,2007年至2011 1期间,罗飞在明知是其情人张曙光受贿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对广州铁路机车车辆销售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给予的款物进行掩饰、隐瞒,上述款物折合人民币1.98万元。罗菲于6月2011被查获,涉案款项已追回。
检方认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罗飞的刑事责任。检方没有将罗飞的罪行定性为“情节严重”。如果起诉被法院认可,罗飞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以受贿罪起诉,会从重判开始。
2014年2月2日,罗飞因受贿罪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罗飞由取保候审转入监狱。
宣判后,罗飞不服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不开庭审理此案。罗飞的上诉理由是,他与张曙光之间不存在利用张曙光的职务之便为杨谋利的共谋,请求二审法院无罪释放。罗飞的辩护人认为,杨向张曙光提出的要求以及张曙光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杨的行为与罗飞无关,罗飞既不知情也未参与其中。根据刑法规定,罗飞不应与张曙光构成受贿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罗飞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张曙光的特定关系人,明知张曙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仍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654.38+0.57万元,已构成受贿罪。鉴于罗飞系* * * *犯罪的从犯,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2065438+2005年4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