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股权如何分配?

法律分析:该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民事权利的适格主体。分公司是指公司所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以自己的名义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股权是投资者因与公民合伙、投资企业法人而享有的权利。分公司不是企业法人,也不能成为合伙人。没有法人财产权,没有持有股权的合格主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价值。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定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