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牌照由哪个部门审批?
此前,银监会负责审批的牌照包括银行牌照、信托牌照、融资租赁牌照、货币经纪牌照、消费金融牌照、保险牌照(包括保险代理牌照和保险经纪牌照)等。管理分散、多样化,难以满足银行和保险机构牌照统一管理的需要。
因此,为规范和统一银行业保险机构的牌照管理,中国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银行业保险机构牌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7月65日起施行。《办法》对银行和保险机构的牌照进行统一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并围绕其发展趋势做出安排。
第一,统一管理条例
首先,《办法》将牌照整合为金融牌照、保险牌照和保险中介牌照三类,明确了各类牌照的适用对象。如果将保险许可证整合为保险许可证和保险中介许可证两类,前者适用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后者适用于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兼业代理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办法》第七条保险许可证的批准日期为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日期。保险中介许可证的批准日期为“保险中介业务资格的批准日期”。前者的门槛远高于后者。因此,随着保险代理牌照和保险经纪牌照整合为保险中介牌照,资本绕开保险中介渠道的现象也可能加剧。
其次,《办法》统一了许可内容、相关程序和违规处罚,以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完善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和保险机构的监管框架。例如,在第11条中,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增加了“遗失声明公告的发布方式与换发或者续发许可证的方式相同”的规定,实现了新证、续证、遗失许可证公告方式的统一。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获得牌照的程序,《办法》改变了《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和《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六条、第九条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自收到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完成备案或者报告之日起10日内,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发证机关领取新的许可证”,通过方式和时限的要求,增加了银行保险机构的责任。此外,《办法》在第10条和第11条中,将在许可证损毁、遗失情况下获取许可证的程序由“申请领取”改为“领取”,也强化了银行保险机构的责任。
第二,实行分级管理
为了统一《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即《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中“银监会分级授权金融许可证,机构审批权限与许可证发放权限适当分离”和“保监会分级管理保险许可证”,一方面, 《办法》明确规定,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颁发和管理其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颁发和管理辖内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 另一方面,强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按照行政审批与牌照管理适当分离的原则,对牌照进行专项管理。
具体而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对银行保险机构发放、换发和收缴许可证,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的信息化管理,对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的管理、公告和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办法》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其中,针对部分机构提出在办理具体业务时不能在营业场所公示许可证原件的情况,《办法》将征求意见稿中的“未按要求在营业场所公示许可证原件”改为“未按要求公示许可证”违反了18条。当然,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业务完成后,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正本。
第三,顺应发展趋势
顺应银行保险业电子化发展趋势,《办法》第14条要求银行、保险机构通过网络平台开展业务,应当在相关网页和功能模块上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其业务范围、业务区域和主要负责人。这符合20265438年2月1日生效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官方网站,设立互联网保险专栏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保险业务的许可证(备案表)。
同时,《办法》还采用了“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工作模式,并在第二十条中要求银监会制定银行保险机构许可电子化标准,推进银行保险机构许可电子化。《办法》第16条还要求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一方面要建立完善的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支持电子证书的发展,另一方面要依法披露许可证的相关信息。
此外,在12条中,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补充了牌照缴销情况下的银行保险机构关闭,这与近年来银监会探索高风险银行保险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的方向一致,有助于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攻坚战。
此前,为规范和统一银行业、保险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银监会于去年发布了《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随着《银行业保险机构许可管理办法》实施一年后,银监会逐步建立了统筹监管的行政许可制度,将在不断完善的同时充分发挥行政许可制度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监管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