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大股东承诺购买一定数量的股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收购或者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并继续收购的,应当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收购该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但是,要约可以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豁免。依照前款规定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遵守本法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证券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收购人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上市公司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根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人拟以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以要约方式收购;但是,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获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后,收购人履行其收购协议;未获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并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或者未申请豁免的,应当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进行全面要约。《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收购人拟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30%以上的股份,根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提交豁免申请和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委托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同时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派出机构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当通知上市公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收购人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以上的,应当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预计收购人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不会发出全面收购要约的,应当督促其控制的股东在前述30日内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之后,收购人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拟继续增持的,应当采取要约的形式;根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下列豁免: (一)豁免要约收购增持股份;(二)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主体资格、股票种类限制或者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豁免向被收购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无豁免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其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减少至30%以下;拟通过要约以外的方式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发出全面要约。《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增持股份: (一)收购人和转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二)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重组方案已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收购人承诺三年内不转让其在公司的权益;(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且收购人承诺三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且该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收购人提交的豁免申请文件符合要求,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了报告和公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或者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收购人申请的特定事项作出是否豁免的决定;如果获得豁免,收购人可以继续增持股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简易程序放弃要约: (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或者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股份超过30%的;(二)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65,438+02个月,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三)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继续增持该公司股份不会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四)上市公司以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导致各方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五)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业务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借贷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以上,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将相关股份转让给非关联方的解决方案;(六)因继承,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七)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中国证监会不同意采用简易程序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