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公司发生重大诉讼或仲裁时,是否有必要履行披露义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2月修订)第8.6.3条规定,上市公司发生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时,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65,438+0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65,438+00万元;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宣布无效的;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的稳定性、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应当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计入累计计算。

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一、二审的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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