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如何认定一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我为你整理了一些关于这个问题的资料。如果你想知道如何识别一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请跟着我去看,马上为你解答,跟上步伐。

一、法律法规对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1.《公司法》中“实际控制人”的解释: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公司行为的人。

2.《公司法》中“控股股东”的解释: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虽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比例不足50%,但根据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对股东大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有足够表决权的股东。

3.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解释:

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是持有上市公司50%以上股份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能够实际控制上市公司30%以上的股份表决权;

(3)投资者通过实际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可以决定任命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的成员;

(四)投资者实际能够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4.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的一致行动人解读: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人,是指投资者与其他投资者一起,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扩大其所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行为或者事实。

一致行动的投资者在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中是相互一致行动人。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投资者在下列情况下属于一致行动人:

(一)投资者之间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三)是投资者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成员,同时兼任其他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一个投资者对另一个投资者的持股,可能对持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获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

(八)在投资者中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

(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及其他亲属与投资者在同一上市公司持有股份;

(十)前款所列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同时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本人或者其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与其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资者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持有的股份。在计算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时,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

认为自己和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的证据。

二。证监会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原则——事实重于形式的原则。也就是说,虽然法律法规列举了一些属于实际控制人的特定情形,但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并不能通过列举而穷尽,所以中国证监会除了列举特定形式外,往往还规定了“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当公司有不超过50%的控股股东时,如何确定持股比例相近的两个股东谁是实际控制人,应从公司的股东大会历史、董事会的构成、决议表决、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等方面进行研究。谁在重大问题上持续主导公司决策,谁就是实际控制人。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理解与适用——1号《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中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1.发行人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作为判断公司是否具备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的标准,使投资者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有明确预期的情况下进行投资决策。

2.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与公司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确定公司控制权归属,不仅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还要综合分析判断对发行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实质性影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聘任等因素。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

3.一人以上* * *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每个人必须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和/或间接控制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2)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且运行良好,多人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规范运作。

(三)数人* * *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形,一般应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予以明确。相关章程、协议和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明确,责任分明。这种情况在最近三年以及首次公开发行后的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的,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四)发行审核部门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认为发行人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律师应当提供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多人共同拥有的公司控制权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稳定性。没有充分的、令人信服的事实和证据,他们的主张是不会被承认的。如果相关股东采取了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措施,发行审核部门可以将这些情况作为判断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重要因素。发行人变更最近三年持有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且变更前后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发行人对最近三年持有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4.发行人不具有公司控制权的所有者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的,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视为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化:

(一)发行人的股权和控制结构、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首次公开发行前三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2)发行人的股权和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3)发行人、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股权和控制结构稳定的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以将这些情况作为判断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化的重要因素。

5.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需要,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无偿划转其直属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股权或对这些企业进行重组,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符合下列情形的,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化:

(一)国有股份的无偿划转或重组属于国有资产整体监督管理。

性调整,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且发行人能提供相关决策或批准文件。

(2)发行人与原控股股东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大量关联交易,不存在故意规避《首次发行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的情况。

(3)相关国有股的无偿划转或重组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主营业务和独立性无重大不利影响。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总体调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属国有企业与地方国有企业之间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但须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前两款规定情形下因国有股无偿划转或重组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