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主要内容有哪些?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非常复杂,包括定期报告和中期报告。
1.定期报告
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并予以公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并予以公告;
2.期中报告
当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而投资者并不知情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该重大事件的临时报告,并作出公告,说明该事件的起因、现状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事件,应随中期报告一起提交:
(1)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购买房产的重大决策;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行为,或者发生数额较大的赔偿责任;
(五)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亏损;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7)1/3以上的董事、监事或者公司经理发生变更;董事长或经理不能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持股或者控制发生重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和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并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11)公司因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12)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计划及股权激励计划作出相关决议;
(14)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股份;任何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重大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抵押、质押;
(16)主营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提供重大对外担保;
(18)取得大额政府补助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利益;
(19)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披露的信息存在错误、未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予以改正的;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