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持股比例进行股权投资的董事提名如何计算?
(1)只要求以提案方式提出董事候选人,提案权中包含董事提名权。
多数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提交一份单独的提案。”《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监事会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议。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提案权包括董事提名权。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股东持股比例高于3%。
东北制药(股票代码:000597)公司章程规定“董事、监事候选人分别由董事会和监事会提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万泽(股票代码:000534)公司章程规定“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上届董事会提名,也可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0%以上的股东提名。"
值得一提的是,万泽股份已收到证监会对《公司章程》中该条款的关注函,要求其说明该条款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是否不当限制了股东提名董事的权利,是否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万泽股份在回复中主要解释了以下原因:(1)公司法中3%提案权的规定是最低要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公司章程可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作出更具操作性和具体性的规定;(2)公司章程将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股东持股比例由3%提高至65,438+00%,希望股东能够在更深入了解公司战略和经营的基础上,向公司推荐相关候选人,有利于保证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正常运作,维护公司整体经营的稳定,保护公司和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的利益;(3)公司章程未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限制公司股东行使临时提案权,故公司章程不存在不适当地限制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权利,不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