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企业破产对银行的影响
1.无法执行现金收款。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6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部分中小银行贷款最终损失可能超过其资本金。
2.无法强制执行企业属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重整期间,中止对债务人特定财产的担保权的行使”。
3.重整计划实施后,未清偿的债权消灭。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债务人自重整计划终结时起,对依照重整计划减少或者免除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
2.无法强制执行企业属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重整期间,中止对债务人特定财产的担保权的行使”。
3.重整计划实施后,未清偿的债权消灭。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债务人自重整计划终结时起,对依照重整计划减少或者免除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