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管理办法》最新规定

诉讼费用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依法应当缴纳和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费用,包括案件的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中的案件受理费属于当事人应当支付的费用,诉讼中的其他费用属于当事人应当支付的费用。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款,按照下列比例分期累计支付:

1,不超过1万元,每件支付50元;

2、超过1万元至1万元部分,按2.5%缴纳;

3、654.38+万元以上至20万元,按2%计;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部分,按1.5%缴纳;

5、超过50万元至654.38+0万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

6、超过654.38+0万元至200万元部分,按0.9%缴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0.8%缴纳;

8、超过500万元至654.38+00万元的部分,按0.7%缴纳;

9、超过1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按0.6%缴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按0.5%缴纳。

(2)非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1.离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无需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2.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每案500元缴纳100元。涉及损害赔偿且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再追加赔付;超过5万元至654.38+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过65438+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缴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价款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的金额或者价款,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

(4)每起劳动争议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各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三)、(七)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支付标准。

第十四条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缴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定、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给予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外国仲裁机构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没有执行金额或价格的,每件50元至500元不等。

2.执行金额或价款不超过654.38+0万元的,每件支付50元;超过1,000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支付;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缴纳;超过500万元至654.38+0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1%支付。

3、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缴纳申请费,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财物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物数额的,每件缴纳30元;超过1000元至65438+万元的部分,按照1%支付;超过65438+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所支付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三)依法适用支付令的,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1/3的标准缴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的,每份缴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6)破产案件按破产财产总额计算,财产案件受理费减半,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缴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缴纳1000元至10000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每份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每份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索赔登记,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每件赔付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