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优先于破产费用后的第一清偿顺序如下
破产财产优先于破产费用后,第一清偿顺序为法律规定的优先债权、工人工资和其他福利费用、赔偿金、公共税收和其他普通债权。其中,优先债权包括国家税费和基本生活费。
破产清算顺序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将破产财产按一定顺序分配给各类债权人的程序。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第一清偿顺序为:破产财产价值优先于下列债务:1。优先债权:包括税费、基本生活费、公共服务费、债权执行费、仲裁费等。;2.职工工资及其他福利费:如应付工资、职工医疗费、工伤医疗费、离退休费等。;3.赔偿:包括依法应当赔偿的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4.公共税费:即非国家税费,如各种地方税费;5.其他普通债权:破产清偿剩余部分优先清偿其他债务。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优先债权还包括国家税费和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是指破产人及其扶养人申请破产时需要支付的停工费、生活费和医疗费,享有优先受偿权。
由于破产清算令的规定,一些债权人将受到不利影响。有什么办法可以防止这样的情况发生?的确,一些债权人的权益可能会因为破产清算令的规定而受到损害。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债权人可以提前担保债务,也可以留置财产保护债权。
企业破产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它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到企业、员工和各种债权人。因此,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必须按照合法合规的原则进行经营,及时采取措施防范潜在的破产风险,最大限度地保护各方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破产清偿顺序为:下列债务以破产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
(一)优先债权;
(二)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费;
(3)赔偿;
(四)公共税费;
(五)其他普通债权和股东、发起人的出资。
在优先债权中,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国家税收;
(2)基本生活费;
(三)其他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