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从哪些方面完善了内幕交易的监管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专员
我国《证券法》严格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规定了内幕交易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我国刑法也规定了内幕交易行为人的刑事法律责任。新《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内幕交易的监管制度。
首先是扩大内幕信息的范围。增加以下主体为内幕信息知情人:(1)发行人、发行人及其董事高建实际控制的公司、与公司有业务往来并能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2)上市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三)负责管理上市公司及其收购和重大资产交易的有关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同时,明确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内幕信息范围。
二是完善内幕信息范围,与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范围一致。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经营和财务或者对发行人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属于内幕信息。比如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等等。
为落实新《证券法》加强内幕交易监管的要求,上交所近日制定了《内幕信息报送指引》,对应当报送的事项、报送范围、报送时间和报送的具体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着力完善上市公司内控和信托管理,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