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日信托制度特点之比较

1.英国信托制度的总体特点应该说,英国信托制度深受传统因素的影响,因此体现在自身的特点上:

(1)土地信托业务广泛存在。因为英国的信托业务起源于民事信托,而民事信托中委托的信托财产主要是土地等不动产,所以英国的土地等不动产信托比其他国家更为普遍。但目前,由于经济的进步,英国的土地信托已经从过去的土地信托财产权益问题,转变为以经营盈利和社会经济进步为目的。

(2)优先发展个人信托业务。应该说英国信托业务与其他国家相比最显著的特点是英国信托业务以个人信托为主,因为英国的传统习惯是信托的内容多为民事信托和公共信托,信托的标的物主要是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所以在受托人方面,个人承担的业务量占80%以上,法人委托的不到20%。

(3)公司信托业务集中化。虽然英国法人委托的信托业务比例不大,但英国信托业集中在国民威斯敏斯特银行、巴克莱银行、米德兰银行、劳埃德银行等四大银行设立的信托部门(企业),这些部门占英国法人全部信托资产的90%。此外,保险企业行业也兼营部分信托业务。

2.美国信托制度的总体特征

从理论上讲,一个国家信托业的进步水平与其经济进步水平密切相关,美国的信托业始终服务于美国经济进步的需要:

(1)美国是世界上信托业务由银行经营的典型国家。美国一个突出的业务特点是广泛发展银行信托,即允许商业银行在经营银行业务的同时开办信托业务。目前大多数商业银行都设立了自己的信托部门从事信托业务,而美国的信托业务基本被大型商业银行设立的信托部门垄断。同时,在美国的金融体系中,信托机构享有与商业银行同等的地位,大部分信托企业也加入了美联储体系。

(2)美国的信托业务和银行业务在商业银行内部是相互独立的。值得指出的是,美国的信托业务虽然大部分是由银行经营的,但按照职责严格区分,即实行“职能分离、单独核算、单独管理、分红(即按信托投资业绩分红)”的原则。一方面对信托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资格管理,另一方面禁止从事银行业务的人员担任受托人或共同受托人,防止信托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3)在美国信托业的财产结构中,有价证券是重点投资对象。美国的信托业仍然把证券作为重要的信托对象。在美国1990个信托财产中,仅普通股投资的比例就达到了48%,企业债券占21%,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占18%,其他信托财产约占13%。这也是美国的具体国情决定的,美国是世界上证券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根据美国法律规定,商业银行不得直接从事证券买卖和参股企业。因此,为了规避这些法律限制,银行大多设立证券信托部门,充当证券代理人,既服务于证券发行人,也服务于证券购买者和持有人。这样,美国的信托业也具有证券业务广泛的特点。

(4)信托财产高度集中。应该说,美国的信托业基本上已经被国内商业银行特别是大型商业银行设立的信托部门所垄断,专业的信托企业很少。目前美国排名前100的大银行管理的信托财产约占全美信托财产的80%,处于无可争辩的垄断地位。

3.日本信托制度的总体特点日本也是当今世界信托制度发展速度较快、效果较好的国家之一。其特点包括:

(1)银行、证券、信托业务严格分开。日本政府通过各种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信托企业的业务范围提出了严格的分离要求。除7家信托银行和3家商业银行外,其他银行不得从事信托业务,兼营银行业务的信托银行仅限于与信托相关的范围。在具体的业务运作中,日本的信托业也根据政府“长短期金融分离”的原则,利用日本信托财产大部分是长期稳定财产的优势,确立了其在长期金融领域的重要地位,并与长期信贷银行成为长期金融业务领域的迫切实践者。

(2)寡头垄断行业市场结构。随着1922和1943两大法律规范的出台,日本信托业的经营机构急剧集中。1950之后,由于政府对信托业的严格审批,日本的信托业一直集中在7家至关重要的信托银行手中。近年来,随着日本经济和金融的持续萧条,日本信托业不断被兼并重组,并有进一步集中的趋势。

(3)结合国情,注重创新。日本金融信托业务的发展更注重结合国情的创新。比如日本人家庭观念很强,所以日本金融信托业务从一开始就大力发展金融信托。此外,为了创造更有利的储蓄,在1981中完善了财产形成信托、年金信托、员工持股信托和特定赠与信托,使日本的信托业务具有范围广、种类多、方式灵活、运作积极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