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文件编号简媜发[2005]120号
颁发者:
发行日期:2005年10月22日。
各上市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上市公司提供贷款的审批,有效防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和金融机构信用风险,根据、& lt《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
一是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控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1)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议。
(2)《公司章程》明确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3)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必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单项担保;
4.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表决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4)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作出决议。
(五)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必须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披露,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至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等。
(六)上市公司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关于担保的决议原件以及刊登担保信息的指定报刊。
(七)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在其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担保审批,有效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上市公司提供贷款的风险。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加强对上市公司贷款申请的审查,有效防范相关信用风险,及时将贷款和担保信息录入征信管理系统。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按照本通知、上市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以下事项:
1.上市公司提供的贷款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2、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履行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3、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对外担保;
4.上市公司的担保能力;
5.贷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等事项。
(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尽职调查指引》完善内控制度,控制贷款风险。
(四)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贷款申请,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加强监管协作,加大对违规对外担保行业上市公司的问责力度。
(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监管协作,信息共享,共同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共同加大对上市公司隐瞒担保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担保和违规发放贷款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的,中国银监会依法对相关机构和当事人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其他
(一)各上市公司应按照上述规定修改和完善公司章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纳入统一信贷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
(二)本通知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执行。所谓“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向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是指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包括上市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三)本通知的规定不适用于金融类上市公司。
(4)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公司字[2000]61号《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
五、《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根据《通知》中的相关规定,该信息应在使用该信前指定的报刊上披露,银行的要求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