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更名原因
法律分析:视情况而定,可以写扩大规模和实际业务需要。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设立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有证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二)申请设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经有相同或者相近业务范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设立的;
(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