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集团公司需要合并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吗?每月有必要合并财务报表吗?

合并报表是由集团公司的母公司编制的报表。汇总其子公司会计报表后,抵销关联交易,得到全集团角度的报表数据。也就是说,它是以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组成的会计主体为基础,以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编制的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反映集团内部抵销往来款项后的合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报表。合并报表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或合并财务状况变动表等。

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中国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如下: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确定。控制权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母公司应将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资本,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被投资单位应当确认为子公司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规定如下:

1.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拥有一个或多个子公司的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全面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

二、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其控制的所有境内外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1.母公司拥有半数以上(不含半数)股权资本的被投资企业,包括:

(1)直接拥有半数以上股权资本的被投资企业;

(2)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股权资本的被投资企业;

(3)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股权资本的被投资企业。间接拥有半数以上权益资本是指通过子公司拥有子公司半数以上权益资本的所有权。直接和间接拥有其一半以上的权益资本,是指母公司虽然只拥有不到一半的权益资本,但与子公司共同拥有超过一半的权益资本。

2.母公司控制的其他被投资企业。虽然母公司持有被投资企业的权益资本不超过半数,但母公司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被投资企业作为母公司的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1)通过与被投资公司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持有被投资公司半数以上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支配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董事会和其他类似权力机构的大部分成员;

(4)在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会议上拥有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3.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下列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1)已关停并转的子公司;

(二)被宣告按照破产程序进行清理整顿的子公司;

(三)被宣告破产的子公司;

(4)近期准备出售且短期内持有半数以上权益资本的子公司;

(5)非持续经营中所有者权益为负的子公司;

(6)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和其他管制的海外子公司,其资本调度受到限制。

三。合并会计报表包括以下内容:

1.合并资产负债表;

2.合并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综合报表;

4.合并利润分配表。